立法是法治建設的源頭,是把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愿望,通過法定程序變為國家意志的過程,是黨執政活動的重要一環。一部好的法律、法規,不僅可以保護和發展生產力,對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而且對調整社會矛盾、規范不同社會群體的重大利益關系、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 常委會始終把提高質量作為立法工作追求的重要目標,加強立法理論研究,注重對省情的分析,認真總結前幾年立法工作中的經驗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完善制度,推進立法的民主化進程,法規質量和立法工作水平都有了新的提高。
為更好地促進地方立法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常委會在總結多年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去年制定了《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質量標準及其保障措施》,形成了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的長效機制。進一步端正了地方立法的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指導原則,充分反映“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客觀要求,調整規范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促進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進一步堅持了 “黨的領導、法制統一、 民主立法、從實際出發”等各項原則, 以經濟立法為重點, 急需先立、少而精、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著眼解決本省的實際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地方立法要科學合理地規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正確處理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以及公共權力之間、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不得對上位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加以限制,更不能給公民增加上位法律規定以外的義務,要充分體現多數人的根本利益,也要保護困難弱勢群體,兼顧少數人的利益,要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體現公平和效率的有機結合。法律、法規涉及公民、法人和各種社會組織的切身利益,作為地方立法機關,有義務為公民、法人和各種社會組織搭建參與地方立法的平臺,這是民主政治建設的客觀要求,也是黨的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的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的要求。 常委會堅持開門立法,進一步推進了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學化進程。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地方性法規建議項目征集制度、聽證制度、起草制度、調研制度、統一審議制度和法規實施后的質量評價機制。 同時,還完善了立法顧問和立法聯系點制度, 與律師事務所和高校合作成立了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等。例如,《甘肅省油田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就是根據慶陽市的42名省市人大代表和部分群眾的意見確定的立法項目。在修訂《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的調研中,針對我省多民族的特點, 常委會深入民族地區,反復調研,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委請示,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協商,力求使法規較好地體現國家的民族政策和我省民族地區的實際,有利于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該法規修訂案經過二審,已基本成熟。
三、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積極開展監督工作
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常委會從加強宏觀監督入手,選擇關系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重大問題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組織述職評議,增強了監督實效。特別是把執法檢查與促進項目建設相結合,在工作中做了有益的嘗試.去年,常委會共聽取審議“一府兩院”有關方面的工作報告9次。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政府2004年全省及省級財政決算報告、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預算外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的報告,以及2005年上半年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會后,將組成人員和50名列席代表提出的審議意見及時轉省政府辦理,省政府進行了認真辦理并向常委會專文作了報告。特別是對審計工作的報告進行審議后,常委會對進一步加大審計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問題提出了嚴格要求。政府在媒體上公布了審計結果,對存在的問題加大整改督辦力度,在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報告了審計披露問題的整改情況,截止11月底,審計查出的28個違紀違規問題,均得到糾正或制訂了整改措施;經濟責任審計查出的14個問題也得到了處理。為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常委會還聽取和審議了省政府關于2004年開展依法行政工作情況的報告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選任人民陪審員工作情況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