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精神,認真組織開展我省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切實解決當前我省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指導思想和目標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精神,堅持重點整治與全面規范相結合,集中治“亂”,突出治“散”,注重治“本”,全面開展以煤炭開發為重點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和規范工作。
工作目標:到2007年年底全面完成整頓和規范的各項任務,使無證勘查和開采、亂采濫挖、破壞浪費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越權行政、擅自配置資源行為得到有效糾正;礦山安全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礦山布局不合理狀況得到改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基層監管到位,投資環境改善,礦產資源管理加強,基本建立規范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現全省礦產資源的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和高效永續利用,為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資源保障。
二、主要任務(一)嚴厲打擊無證開采、無證勘查、以采代探等違法行為。
各級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公安、安全生產、工商等部門,采取聯合執法、集中整治等措施,對勘查單位和礦山企業逐一進行清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無證勘查和開采、以采代探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打擊,限期拆除違法工程地面設施,查封設備,充填井筒,堅決取締和制止各種非法開采活動。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或持過期失效采礦許可證采礦的以及在被責令停產整改期間擅自采礦的,要依法從重處罰。對持勘查許可證采礦或開采礦種與采礦許可證不符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無證開采予以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對無證、吊銷或注銷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公安機關要停止供應火工器材,電力部門不得供電,其他有關部門要吊銷或注銷相關證照。對拒不停止開采或取締后又違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司法機關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二)全面查處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
各級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對越界采礦的要責令退回其礦區范圍,并沒收違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或注銷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探礦權人不按勘查設計施工,采礦權人不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回采率達不到設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堅決予以關閉,并由原發證機關注銷或吊銷其勘查或采礦許可證。
(三)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
對在各類保護區的禁采區內進行開采的礦山企業和影響大礦安全生產的小礦,由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對嚴重污染環境、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超通風能力生產、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經“三同時”審查驗收的礦山企業,環保、安監部門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有關部門要及時收回相關證照,對拒不停產、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當地政府依法關閉。
(四)嚴肅查處以承包、租賃等方式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行為。
各級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安全生產、工商等部門,核查探礦權人采礦權人與實際探、采經營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營業執照的登記主體是否一致;核查企業性質是否發生變化;核查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是否以承包、租賃等方式將探礦權采礦權全部或部分轉讓他人。對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沒收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沒有改正的,依法吊銷或注銷其相關證照。對在企業重組改制中,未依法處置采礦權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