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政府及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環保、工商、公安等部門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項目核準、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管理行為進行全面清理檢查。對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依法進行嚴肅查處。凡國家工作人員以入股、參股等方式參與辦礦的,一律先予免職,然后視情節按規定予以處理。對越權審批探礦權采礦權、擅自配置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要認真糾正和查處,對隱瞞不報或拒不糾正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六)全面開展煤炭資源回采率專項檢查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專項整治。
嚴格執行煤炭資源回采率標準,凡設計回采率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核準,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
生產礦山凡達不到回采率標準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標準的,要依法予以處罰,直至吊銷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
煤炭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指導目錄,強制淘汰落后生產技術、工藝及設備,全面提高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對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鎢、銻等特定礦種的勘查、開采、選冶、加工、銷售和出口進行專項整治。各市州政府要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對本行政區域內黃金、鉛鋅、銅、鐵、釩等開發秩序問題突出的礦種的采礦行為進行專項整治。
(七)嚴格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
各地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凡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一律停止執行;凡屬越權、違規審批設置探礦權采礦權的,要依法予以糾正。要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礦產資源規劃,設置探礦權采礦權。依法執行審批權限,規范審批程序。進一步完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延續、變更、注銷等相關管理制度。各級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要對轄區內已經設置的探礦權進行全面清理,加強審批后的監管。對探礦權人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邊探邊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提交地質勘查成果等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查處,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八)集中解決礦山布局不合理問題。
依據省、市州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引導礦山企業向鼓勵開采區聚集,在限制開采區收縮,從禁止開采區撤出。以煤炭和有色金屬為重點,對礦產資源開發集中區內的小礦,采取收購、聯合、兼并、關閉等方式進行資源整合;新建礦山最低開采規模要嚴格執行《甘肅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確定的標準,逐步實現資源開發的規模化、集約化。要扶持和建造一批資源開發集約化程度高、開采工藝技術先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利用、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礦山企業。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小礦整合方案,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九)建立和完善探礦權采礦權市場。
按照礦產資源分類、分級管理的要求,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公正、公平、公開和競爭有序的礦業權市場。大力推進探礦權采礦權一級市場建設,積極推行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嚴格規范礦業權二級市場,制定和完善礦業權有序流轉的相關制度,加強對探礦權采礦權流轉的全程監管,防止違法操作礦業權和國有資產流失。
(十)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
加強礦山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按照“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明確治理責任,保證治理資金和治理措施落實到位。采取“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方法,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實行多渠道融資,加快廢棄礦山和老礦山的環境治理與恢復進程。建立礦山環境和采礦沉陷區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保證金收取標準及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財政、物價、國土和環保等部門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