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出廠實行最高限價
本報蘭州2月27日訊(記者牛彥君實習生朱莉萍)為保護農民春耕生產的積極性,今天,省物價局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做好2006年化肥價格監管工作,并從即日起執行。
通知要求,繼續加強對化肥生產和流通環節的價格管理。按照國家規定,2006年,我省大型氮肥企業(年合成氨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上)中油蘭州石化公司生產的尿素出廠中準價不變,仍為每噸1500元,上浮幅度為15%(上限為1725元/噸),下浮不限;甘肅劉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尿素出廠價格參照此政策執行。進口鉀肥港口交貨價格,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上浮幅度為3%,下浮不限。
繼續對化肥出廠價格實行最高限價控制措施。
2006年,我省張掖化肥廠、蘭州遠東化肥有限公司生產的尿素最高出廠限價為每噸1650元,下浮不限;金昌化工(集團)公司生產的磷酸二銨最高出廠限價為每噸2410元(包衣2480元),下浮不限。
生產企業在廠家直接銷售的化肥,一律執行出廠價。除尿素、磷酸二銨以外的碳銨、磷肥、復混肥等小化肥出廠價格,由各市州價格部門視價格波動情況參照省上規定加強管理。繼續加強對化肥流通環節價格管理,必要時實行最高限價。
2006年,對化肥批發和零售價格繼續實行差率控制措施,化肥從出廠到零售的綜合經營差率最高不得超過7%(包括銀行貸款利息、管理費、倉儲費等流通環節發生的費用,不包括直接運雜費)其中進銷差率為3%,批零差率為4%。
對國家管理價格統一計劃調撥的進口和省內自采的進口磷酸二銨,按批次向省物價局備案,綜合經營差率最高不得超過7%。
對生產企業下設批發、零售點自銷的化肥,從出廠到零售環節的綜合經營差率,最高不超過7%。
同一城市只允許一道批發環節,禁止層層加價。
通知還要求,繼續落實好促進化肥生產流通的價格政策。按照國家規定,2006年,我省繼續對化肥生產用電實行優惠電價;繼續對化肥鐵路運輸免收鐵路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