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擴大就業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為重點,努力解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
(15)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調整經濟結構的重要目標,實現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良性互動。在做大做強特色優勢產業的同時,更加重視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認真落實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積極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職能,加強對大中專畢業生、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人員、失地農民以及退役軍人的就業指導和服務。深化戶籍、勞動就業制度等改革,整頓、規范和發展就業服務機構,逐步形成城鄉統一的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和集體協商制度,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保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加強勞動保護,維護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16)大力開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把開展勞務輸出作為擴大就業的主渠道,促進勞務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著力提高勞務輸出的層次和效益,逐步形成相對穩定的勞務基地和就業渠道。加強勞務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訂單培訓和定向培訓,提高培訓的實用性和有效性。各級政府要明確責任,整合資金,增加經費投入,加強對就業培訓的規劃、協調和指導,調動各方面和社會各界抓培訓的積極性。健全地區間勞務協作機制和信息網絡,培育勞務品牌,提高勞務輸出的組織化程度。
(17)建立健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城市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城鎮低保標準在連續三年每年提高10%的基礎上,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形成正常的增長機制。加快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重點保障農村絕對貧困人口的基礎上,隨著財力的增加,逐步擴大低保范圍。抓好農村五保戶供養政策的落實。
(18)逐步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社會保障體系。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加強基金監管,保證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強化保險基金統籌部分征繳,逐步做實個人賬戶,積極推進省級統籌。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從城市低保人員入手,逐步建立覆蓋所有城鎮非職工人口的合作醫療制度。推進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建設,做好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探索建立適應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優撫安置政策。發展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的社會福利。發展殘疾人事業、老齡事業和慈善事業。加強減災救災工作。加快廉租住房建設,規范和加強經濟適用房建設。
六、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不斷提高社會管理水平
(19)強化政府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按照轉變職能、權責一致、強化服務、改進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推進法治政府、服務政府和責任政府建設,更加注重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繼續優化政府機構設置,推進政企、政資、政事以及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簡化辦事程序,創新管理制度,為群眾和基層提供方便快捷優質服務。以發展社會事業和解決民生問題為重點,優化公共資源配置,著力解決就業、就學、就醫、社會保障、社會治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推行政務公開,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推進公共服務信息化,及時發布公共信息,為群眾生活和參與經濟社會活動創造便利條件。完善公共服務政策體系,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增強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加強市場監管,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20)完善公共財政制度。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繼續將財力向農村、基層、困難群體和公共服務領域傾斜。合理界定各級政府的事權范圍,逐步推行省直管縣的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不斷完善“鄉財縣管鄉用”的管理制度,著力解決縣鄉財政困難,增強縣域經濟發展活力和縣鄉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逐步實現全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21)建立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堅持以預防為主,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根本,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有效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提高危機管理和抗風險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危害。完善覆蓋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突發公共事件預警預報信息系統、應急平臺和專業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應急管理保障體系,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調、軍地結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管理工作格局。
(22)加強基層服務和管理網絡建設。加大城鄉社區建設力度,真正做到“機構到位、人員到位、經費到位、場地到位、制度到位、工作到位”。創新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探索新形勢下加強社區管理和服務的有效途徑,努力把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完善居民和村民自治,健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各項制度,形成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居民自治機制,協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工作。發揮社區單位、社區民間組織、物業管理機構、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社區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實現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區自我管理有效銜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動。整合社區公共資源,完善社區公共服務,開展社區群眾自助和互助服務。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促進流動人口和當地居民和睦相處。
(23)強化社會中介組織的服務職能。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并重,發揮各類社會中介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發展和規范律師、公證、會計、資產評估等機構,鼓勵社會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領域興辦非企業單位。推進政府同市場中介組織分開,加強和改進對中介組織的監管,強化行業協會、學會、商會等社會團體的社會功能,使之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自律性和誠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