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1月1日正式實施,為啟動全省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省人事廳昨向全省下發六項通知,在要求各地認真執行《辦法》的同時,還規定仲裁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敲詐勒索、濫用職權等行為的將予以解聘,并給予行政處分。
徇私舞弊要下課
記者了解到,為了讓仲裁員嚴格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省人事廳還依據《甘肅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制定了《甘肅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甘肅省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甘肅省人事爭議仲裁庭規則》、《甘肅省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等細則,其中在《甘肅省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中,對存在聘任期已滿不予續聘的、仲裁員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員職責的、考核不合格的、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仲裁活動的以及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仲裁員將被解聘。而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敲詐勒索、濫用職權、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泄露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按第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解聘外,應視其情節輕重,由其主管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類情況可請求仲裁
據了解,《甘肅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實施以后,省和市州、縣區都要設立由人事行政部門、用人單位代表、聘任人員代表及法律專家組成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工資、辭職、辭退、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等發生的人事爭議,以及雖沒有簽訂書面聘用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聘用關系滿1年以后發生的人事爭議;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當事人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審理人事爭議案件,應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記者 李彥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