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天水市人民政府金融獎獎勵辦法的通知
天政發〔2017〕12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及駐市有關單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金融獎獎勵辦法》已經2017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金融獎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著力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甘肅省省長金融獎評選辦法》(甘政辦發〔2016〕3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水市人民政府金融獎堅持定量考評與定性考評、重點考評與綜合考評相結合的原則,考評工作每年度開展一次。
第三條 考評對象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保險業金融機構
(三)證券業金融機構
(四)類金融機構
(五)直接融資企業
(六)縣區政府
第四條 考評內容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
重點對貸款、存款、存貸比、涉農貸款、小微企業貸款、不良貸款率等指標進行綜合考評。具體評分標準為:
1.貸款余額(15分),貸款新增額(5分)。貸款余額(貸款新增額)第一名得滿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滿分指標為基準,按占滿分指標比重計分。
2.存款余額增速(5分)。存款余額增速第一名得滿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滿分指標為基準,按占滿分指標比重計分。
3.余額存貸比(10分),增量存貸比(10分)。余額存貸比(增量存貸比)達到全市余額存貸比(增量存貸比)的得5分,每高出全市余額存貸比(增量存貸比)1個百分點加0.2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全市余額存貸比(增量存貸比)1個百分點減0.2分,最多減5分。
4.涉農貸款余額(10分),增速(5分)。涉農貸款余額(增速)第一名得滿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滿分指標為基準,按占滿分指標比重計分。
5.小微企業貸款“三個不低于”(15分)。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增速、戶數不低于上年、申請貸款獲得率不低于上年,每完成一項得5分,未完成一項扣5分。
6.不良貸款率(5分)。不良貸款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得滿分;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不得分。
7.綜合工作(20分)。重點考評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推動普惠金融與綠色金融,防范金融風險,當年受到上級業務部門獎勵,行風建設,信息報送等工作。
設一、二、三等獎,獎勵名額和獎勵金額視考評情況確定。
(二)保險業金融機構
重點對保費收入、保費增長率、賠款等指標進行綜合考評。當年賠付結案率低于85%的保險公司,取消評獎資格。具體評分標準為:
1.保費收入(25分)。保費收入第一名得滿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滿分指標為基準,按占滿分指標比重計分。
2.保費增長率(25分)。當年保費增長率達到全市平均增幅的得20分;每高出全市平均增幅1個百分點加0.5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全市平均增幅1個百分點減1分,最多減5分。
3.賠款(30分)。當年已決賠款第一名得滿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滿分指標為基準,按占滿分指標比重計分。
4.綜合工作(20分)。重點考評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開展險資直投,推動普惠金融與綠色金融,防范金融風險,當年受到上級業務部門獎勵,行風建設,信息報送等工作。
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分別考核,獎勵名額和獎勵金額視考評情況確定。
(三)證券業金融機構
重點對市場交易額、收入增長率、輔導企業融資等指標進行綜合考評。具體評分標準為:
1.交易額(40分)。交易額第一名得滿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滿分指標為基準,按占滿分指標比重計分。
2.收入增長率(40分)。收入增長率達到全市平均增幅的得30分,每高出全市平均增幅1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10分;每低于全市平均增幅1個百分點減2分,最多減10分。
3.綜合工作(20分)。重點考評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推動綠色金融,防范金融風險,當年受到上級業務部門獎勵,行風建設,信息報送等工作。
4.輔導企業。每輔導1戶企業上市加10分;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新三板”)掛牌加5分;輔導企業實現直接融資且融資額在1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加5分;5000萬元(含)—1億元的,加10分;1億元(含)以上加15分。
獎勵名額和獎勵金額視考評情況確定。
(四)類金融機構
重點對融資擔保公司、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類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執行國家投融資政策,履行社會責任,推動綠色金融,防范金融風險以及公司發展規模、增長速度、創新能力、合規經營、行風建設、信息報送等工作進行綜合考評。
獎勵名額和獎勵金額視考評情況確定。
(五)直接融資企業
全市除工業企業以外的所有企業的直接融資獎勵按照本辦法執行;工業企業的首發上市、“新三板”掛牌獎勵按照《天水市工業強市表彰獎勵辦法》執行,以其他方式直接融資的獎勵按照本辦法執行。
1.首發上市企業。在主板、創業板、中小板及境外首發上市的企業,融資額分5億元以下、5億元(含)—10億元、10億元(含)以上三個檔次分別給予獎勵。
2.掛牌企業。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給予獎勵。
3.企業以其他方式實現直接融資且用于轄區投資的,融資額分1000萬元以下、1000萬元(含)—5000萬元、5000萬元(含)—1億元、1億元(含)以上四個檔次分別給予獎勵。
4.投融資平臺公司。重點對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執行國家投融資政策,履行社會責任,推動綠色金融,防范金融風險以及公司資產經營、資本運作、股權合作、行風建設、信息報送等工作進行綜合考評。
獎勵名額和獎勵金額視考評情況確定。
(六)縣區政府
重點對金融業增加值增速、涉農貸款、小微企業貸款“三個不低于”、防范金融風險與維護金融穩定、資本市場運用等指標進行綜合考評。具體評分標準為:
1.金融業增加值增速(40分)。完成市政府當年下達指標任務的得30分,每高出當年下達指標0.1個百分點加0.2分,最多加10分;每低于當年下達指標0.1個百分點減0.2分,最多減10分。
2.涉農貸款(15分)。涉農貸款新增額第一名得滿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滿分指標為基準,按占滿分指標比重計分。
3.小微企業貸款“三個不低于”(15分)。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增速、戶數不低于上年、申請貸款獲得率不低于上年,每完成一項得5分,未完成一項扣5分。
4.防范金融風險與維護金融穩定(15分)。重點對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等工作進行考評,最高得15分。凡區域內發生重大金融風險,一律不得分。
5.綜合工作(15分)。重點考評貫徹落實省、市重大金融決策部署,制定出臺支持金融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深化金融改革,推動普惠金融與綠色金融工作,按實際情況得分,最高得5分;健全完善金融機構體系,加強監督管理機構人員隊伍建設,按實際情況得分,最高得5分;積極舉辦各類金政企對接洽談會并取得明顯成效,重視區域內各類人員的金融培訓及信息報送工作,按實際情況得分,最高得5分。
6.資本市場運用。轄區內每上市1戶企業加10分;掛牌“新三板”加5分;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加1分;轄區內企業以各種方式實現直接融資且用于轄區投資的,融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加2分;1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加4分;5000萬元(含)—1億元的,加6分;1億元(含)—5億元的,加8分;5億元(含)以上加10分。
獎勵名額和獎勵金額視考評情況確定。
第五條 成立運營不滿一年的金融機構不納入當年評選范圍;發生重大違規違法行為受到監管部門處罰或被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金融機構,取消當年評獎資格。
第六條 對支持全市脫貧攻堅、重大項目和特色產業發展投融資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在我市未設分支機構),可給予專項獎勵;新設立的各類金融機構,給予專項獎勵。獎勵金額視貢獻情況確定。
第七條 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專項資金300萬元兌現本辦法中設置的各類獎金。
第八條 考評工作由市政府金融辦依照本辦法組織考評,考評結果報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3年4月24日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天水市市長金融獎獎勵辦法(試行)》(天政辦發〔2013〕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