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天水市天然氣
汽車加氣站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天政發〔2016〕11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天水市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天水市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汽車用天然氣加氣站建設和經營管理,推廣利用清潔能源,促進城市環境持續改善,確保安全生產,維護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加氣站的建設和經營,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序建設、保證供應、確保安全的原則。鼓勵新裝備、新技術在加氣站管理上的應用,提高行業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條 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應當符合《天水市能源發展規劃》(2011-2020年)、《天水市加氣站建設發展規劃》(2011-2015年、2015-2020年)的布局要求;應當符合《氣瓶充裝許可規則》(TSG R4001-200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12)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等相關規范標準。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管理相關工作:
(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全市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發展規劃,統籌監督規劃的實施,以及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建設管理和竣工驗收工作;
。ǘ┦幸巹澗重撠熂託庹窘ㄔO項目的規劃審批;
。ㄈ┦袊临Y源局負責加氣站建設用地審批;
。ㄋ模┦匈|監局負責天然氣汽車車用氣瓶使用登記,對天然氣加氣站的特種設備和氣體充裝實施日常安全監察;負責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ㄎ澹┦泄蚕乐ш犡撠煂μ烊粴馄嚰託庹窘ㄔO平面圖進行消防審批,對施工圖紙設計的防火審核和工程竣工進行消防驗收;
。┦薪煌ㄟ\輸局負責依據《天水市加氣站建設發展規劃》,做好天然氣公交車、出租車、班線車計劃投放工作;
。ㄆ撸┦邪脖O局負責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的新建、改建、擴建安全條件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查頒發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ò耍┦泄ど叹重撠煂θ刑烊粴夤炯凹託庹臼袌鲋黧w資格進行核準登記,并對其經營行為及產品、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受理并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
(九)市環保、稅務等有關部門協調做好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選址應遵循靠近車源,加氣方便,符合城市規劃和消防、環保、安全要求。
第七條 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單位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立項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短焖刑烊粴馄嚰託庹酒髽I經營資格申請表》;
。ǘ 加氣站建設申請報告,報告須說明企業的基本情況(同時附企業章程、營業執照、驗資報告);
。ㄈ╉椖靠尚行匝芯繄蟾;
(四)與有天然氣氣源的企業簽訂的3年以上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天然氣供氣協議;
(五)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
(六)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土地使用證;
。ㄆ撸┉h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八)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預審合格并出具的《設立審查意見書》;
。ň牛┕蚕啦块T出具的項目選址消防安全預審意見;
(十)提供擬建工程項目的說明、建設方案和平面布局圖。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憑市發展改革委立項批復文件,到相關部門辦理規劃、土地、安監、消防、環保等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沒有批復的企業,規劃、國土、消防、環保、安監、質檢、工商、稅務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證書和年檢手續。
第九條 天然氣汽車加氣站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安裝。特種設備的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其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十條 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項目完工后,由相關部門組織專項驗收,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綜合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蟹蠘藴屎鸵幏兜墓潭ㄕ军c設施;
。ǘ┯蟹蠘藴实娜細庥嬃、消防及安全保護等設施;
。ㄈ┯蟹蠘藴实姆定氣源;
。ㄋ模┯蟹蠘藴实娜細鈨Υ、充裝設備及操作規程;
(五)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制度;
。┯邢嚓P職能部門核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ㄆ撸┙洜I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健全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八) 有熟悉天然氣技術的專業管理人員及經市質監、安監、消防等部門培訓、考核,持證上崗的從業人員;
(九)有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及救援預案、應急救援機構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
第十二條 天然氣汽車加氣站不得充裝氣瓶鋼印等標識不清、未經注冊登記、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車用氣瓶,充裝氣體類型必須與氣瓶盛裝介質類型一致。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加強對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的監督管理,加氣站歇業、停業、變更、合并、撤消的應提前30日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辦理有關手續。重新開業的加氣站須重新辦理各項經營手續。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車用天然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經營者要按確定的價格執行。同時加強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擅自降價、加價或變相加價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