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天水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辦發〔2016〕11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現將《天水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12日
天水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改善和提高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水平,根據《甘肅省社會救助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3號)和《甘肅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省政府令第12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解決城鄉特困人員實際問題、滿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部門盡責、社會力量參與的工作機制,健全完善城鄉統籌、政策銜接、運行規范、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城鄉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范圍,維護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
(二)主要原則
1. 堅持托底供養原則。強化政府托底保障職責,為城鄉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和殯葬服務等保障,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2. 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分級管理,落實責任,強化管理服務和資金保障,為特困人員提供規范、適度的救助供養服務。
3. 堅持城鄉統籌原則。健全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管理體制,在政策目標、資金籌集、對象范圍、供養標準、經辦服務等方面實現城鄉一體化,確保城鄉特困人員都能獲得救助供養服務。
4. 堅持適度保障原則。立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學合理制定救助供養標準,加強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實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保基本、全覆蓋、可持續。
5. 堅持社會參與原則。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贈以及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為特困人員提供服務和幫扶,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救助供養對象、內容及標準
(一)救助供養對象
戶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二)救助供養內容
1. 提供基本生活條件。集中救助供養對象以提供實物為主,分散救助供養對象以發放現金為主,保障特困人員糧油、副食、燃料、服裝、被褥和零用錢等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2. 提供照料服務。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員在日常生活、住院治療期間,提供必要的照料、陪護等基本服務。
3. 提供疾病治療。對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確保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支付后,因個人承擔費用較大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按申請、審批程序給予臨時救助。
4. 提供住房救助。為集中救助供養特困人員提供符合通風、采光、安全及照明等居住條件的住房。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救助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
5. 提供教育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對高等院校畢業的特困人員提供就業救助,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優惠扶持政策。
6. 提供殯葬服務。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救助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友辦理。喪葬費按特困人員一年的救助供養標準,從救助供養經費中一次性開支。
(三)救助供養標準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由市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費支出、疾病治療、喪葬等所需費用,綜合考慮地區、城鄉差異等因素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當地低保指導標準的1.3倍。
照料護理標準應當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類制定,體現差異性。按照有關規范評估指標,逐步將特困人員分為完全自理、部分自理、完全不能自理三個類別,分類確定照料護理標準。
(四)救助供養形式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居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由特困救助供養人員自愿選擇。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居家分散供養;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區民政部門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未滿16周歲的,安排到兒童福利機構。
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其親友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特困救助供養人員與被委托人及提供社會服務的組織和個人簽訂委托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監督協調,確保責任落實。
(五)供養機構建設管理
縣區民政部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特困供養人員數量、分布和集中供養需求等情況,加快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完善基礎設施,改善入住條件,提升服務功能;根據建設規模、設置床位和服務對象照料護理需求,申請有關部門按規定落實機構編制、服務管理人員和正常運轉經費,依法進行法人登記,辦理消防、衛生許可證件;村內特困人員較多的,可申請建設“五保家園”,建成后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生活費用等日常開支由特困人員自行承擔;有條件的縣區,可協調周邊村民委員會將未承包的土地劃轉給供養服務機構經營,收益用于改善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崗位職責、服務管理、安全管理、財務管理、財產管理、環境衛生、值班值守等制度,確保規范運行,及時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醫治療等基本服務,并簽訂救助供養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具備條件的,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可設立醫務室或者護理站。
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管理的原則,明確供養服務機構產權關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調和買賣供養服務機構的土地、房屋以及其它財產。
鼓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供養服務機構建設。鼓勵群眾團體、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和項目支持力度,落實各項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等政策,引導、激勵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及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醫療等供養服務機構,為特困人員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服務。
三、救助供養申請審批程序
(一)本人申請。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救助供養申請,填寫《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審批表》和本人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委托受權書,并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的復印件,殘疾人需提供《殘疾人證》的復印件;
2. 本人勞動能力及經濟收入、財產狀況等生活來源書面說明材料;
3. 本人贍養、撫養、扶養情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人基本情況書面說明材料;
4. 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它證明材料。
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鄉、村兩級工作人員要及時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主動幫助其提出申請。
(二)入戶調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行隨時受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制度,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工作人員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入戶調查,并通過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生活狀況和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同時,對已納為城鄉低保對象的殘疾人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兒,要說明納入救助供養后不再享受“兩項補貼”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規定,遵循個人自愿原則。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要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入戶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其中1名必須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三)民主評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入戶調查后,當日內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召開由低保評議(聽證)成員庫組成人員參加的民主評議會議,參評人員應為單數,到會人數需達到成員庫組成人員的一半以上。評議程序為:
1. 主持人宣讀相關政策,宣布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2. 介紹申請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和入戶調查情況;
3. 參會代表陳述申請人是否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意見;
4. 無記名投票;
5. 宣讀評議結果,并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
入戶調查情況、民主評議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張榜公示。
(四)審核上報。公示后10個工作日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召開由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民政辦(站、所)負責人、包片干部和相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人參加的會議,提出審核意見,上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批。
審核過程和公示內容有異議的,需另派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后,重新研究審核。
(五)審批認定。縣區民政部門自收到審核上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意見,審批不合格的,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符合條件的批準為擬救助供養對象,并告知申請人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同時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張榜公示。
公示無異議的發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從審批當月起享受救助供養待遇;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復查,并將公示情況和復查結果報縣區民政部門。
(六)終止供養。經批準享受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采取本人主動申報和審核、審批機構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特困人員定期復核制度,自發放救助供養經費當月起,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復查一次,復核材料每人一份,結果報縣區民政部門備案;縣區民政部門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復核。基本情況無變化的作為下一年度繼續救助供養的對象,不再符合條件的批準終止救助供養。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繼續享受救助供養待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責任。各縣區政府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將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強化其托底保障功能。充分發揮政府社會救助部門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強化監督檢查,確保資金投入、工作條件落實;民政部門要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日常工作管理、基礎設施建設、服務能力建設、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規范檔案管理,嚴格申請審批程序,實行特困人員“一人一檔”、“一級一表”,確保動態管理下的應救盡救、應養盡養、應退則退,不斷提升管理服務水平;發展改革部門要將供養服務機構納入社會事業發展專項規劃,支持供養服務設施建設;財政部門要做好資金保障工作,會同審計部門加強監督管理;衛計、教育、建設、人社等部門要按照各自承擔的職責,做好特困人員疾病治療、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業救助等工作。
(二)加強制度銜接,明確政策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符合有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三)強化資金保障,規范發放流程。各縣區政府要合理確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將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正常運轉經費、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地方配套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分級負責。救助供養資金省級補助后不足部分,市、縣兩級按照1:4比例配套落實,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按月計算、按月(季度)撥付、社會化發放制度。集中供養的,救助供養資金每月直接撥付給供養服務機構;分散供養的,救助供養資金于每月(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通過金融代辦機構轉存到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個人賬戶。民政部門在撥付資金的上一個月25日前,要將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姓名、資金數量、個人銀行帳號等基本信息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發放當月3日前撥付到金融代辦機構,代發銀行在資金到賬5個工作日內發放到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個人賬戶。
(四)強化監督管理,完善問責機制。各級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建立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落實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優親厚友、暗箱操作,以及擠占挪用、虛報冒領、滯留截留救助供養金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及時查處群眾反映、媒體揭露的問題,并公布處理結果。要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問責力度,對因工作不重視、責任不明確、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五)加強學習宣傳,營造濃厚氛圍。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甘肅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等社會救助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提升把握政策、運用政策、服務群眾的能力。要結合實際,充分發揮各類媒體輿論導向作用,并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實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重要意義、積極作用、精神要求和政策內容,不斷提高社會知曉度,努力營造關心、關愛特困人員的濃厚氛圍,引導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推動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持續有效開展。
各級社會救助部門聯席會議要加強督查協調,組織開展績效評估,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推動形成各盡其責、齊抓共管、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工作進展情況,要及時報市民政局。市政府將定期開展專項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