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天水市市場主體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天政發〔2014〕106號 登記編號:TSFD-2014C-008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天水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2日
天水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放寬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方便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注冊登記,激發社會創業活力,促進市場主體快速發展,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經營場所)的登記適用本辦法。
市場主體的住所是指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即能夠確定市場主體的法律文件送達地和司法、行政管轄地。
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實行登記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主管機關。
第三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應遵循方便市場主體準入,有效保障社會經濟秩序的原則。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需提交其住所(經營場所)享有使用權的證明,并對證明的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
法律、法規規定經行政許可方可在住所或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開展經營活動。
相關行政部門已對申請人住所(經營場所)核準的,申請人可憑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不再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享有使用權的證明。
第五條 居民住宅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規定。
第六條 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應按照國家地名管理規定的標準標注,注冊的市、縣區、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應規范、明確、具體。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設立、變更住所,根據以下不同情況,提交場地證明文件:
(一)屬于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
(二)租賃(借用)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和產權人的房屋權屬證明。租賃(借用)賓館、飯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和賓館、飯店營業執照復印件;租賃市場鋪位的,提交鋪位租賃合同和市場主體營業執照復印件;租賃軍隊房地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和《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三)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
(四)申請人將居民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應具備經營條件,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五)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可提交市、縣區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委會等機構出具的場所證明。場所證明內容須包含場所的具體地址、權屬主體以及出具機構同意該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意見。
第八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將同一地址作為多家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一)申請人之間存在投資關聯關系的;
(二)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等專業園區內的;
(三)經營電子商務、文化創意、軟件設計等現代服務業的;
(四)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
第九條 有投資關聯關系的多個市場主體將同一地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存在投資關聯關系的證明文件。
在專業園區的多個市場主體將同一地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同意同一地址作為多個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使用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申請人不得將違法建筑、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場所申請登記。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將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通過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違反法律、法規及規劃、土地、房屋等有關管理規定,或利用違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抽查、巡查等方式及時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行為。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市場主體,由登記機關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