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通告
為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現就我市執行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包括:《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IV階段)》(GB18352.3-2005)、《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IV、V階段)》(GB17691-2005)和《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IV階段)》(GB14762-2008)中的第四階段排放限值(以下簡稱“國四標準”)。
二、自2014年5月1日起,凡不符合國四標準的外地轉入的機動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律不予注冊登記。
三、自2014年6月1日起,本市所有進口、銷售的機動車必須符合國四標準的要求。凡不符合國四標準的機動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注冊登記。
四、在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達標核查。對未列入國四標準達標車型公告的機動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登記,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不予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五、機動車所有人(車主)可通過國家環保部機動車環保網(www.vecc-mep.org.cn)查詢達到國IV標準的車型。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前條規定的車型目錄,辦理新車注冊登記和外地轉入車輛轉移登記。
七、機動車銷售企業應根據本通告要求組織安排銷售計劃,近期停止銷售不符合要求車輛,并向消費者告知相關規定。
八、對在本市生產、進口、銷售污染物超標車輛的企業,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九、本通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天水市環境保護局 天水市公安局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