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通訊公司違法有獎銷售案
2013年1月,工商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某通訊公司從事欺詐性有獎銷售活動。執法人員趕到現場調查發現,該公司宣傳彩頁標注有“前200名進店的新老用戶均可獲1張獎券參加抽獎”字樣,但消費者在抽獎前,卻被告知必須開通10元上網套餐業務才能參與抽獎活動,造成宣傳內容與實際抽獎規則不符。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和《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對該公司立即停止有獎銷售活動,沒收宣傳彩頁等廣告制品,并處罰款40000元。
案件點評:
該通訊公司為了占有市場份額,以有獎銷售作為活動賣點,對抽獎規則作虛假不實的表示,其行為違反《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禁止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的規定,構成欺騙性有獎銷售的行為。
二、某中介公司合同欺詐案
2013年1月,曹某通過麥積區某中介公司與高某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支付中介費390元。但曹某在11月份發現該房被鎖,導致無法居住,與高某及該中介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工商部門申訴。經工商所執法人員調查,該中介公司在向曹某介紹該房屋時,隱瞞了高某只是房屋承租人而非房東這一重要事實。工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對該中介公司合同欺詐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860元。同時,責令退還申訴人房租費和押金2906元。
案件點評:
該中介公司明知出租方高某不是房主,在未取得房主書面協議同意其轉租的情況下,為賺取服務費用,故意隱瞞出租方不是房主的重要事實,促成了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其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之規定,構成了合同欺詐違法行為。
三、任某侵犯商標專用權案
2013年1月,工商部門接到群眾舉報,稱秦州區某服裝店涉嫌銷售侵犯“jeep”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服裝。執法人員趕往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任某銷售的“jeep”品牌服裝商標與廣東利威制衣有限公司生產注冊商標“jeep”完全一致,但未經該公司許可使用。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責令任某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服裝予以沒收,并罰款2000元。
案件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該案件當事人任某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銷售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服飾,屬侵權行為。
四、某商行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2013年3月,工商部門接群眾舉報,稱秦安縣興國鎮某商行銷售不合格膨化食品。接舉報后,工商執法人員對該商行涉嫌不合格的膨化食品予以暫扣并進行送檢,經法定機構檢驗,證明其為不合格膨化食品。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沒收其違法所得616元,并處以罰款63534元。
案件點評:
近年來不法經營者為牟取暴利,不擇手段,銷售不合格食品,對消費者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大損害。對此,相關執法部門應加強配合,嚴格執法,嚴厲打擊制假售價、坑害消費者的不法行為。
五、某電器銷售商不履行“三包”案
2013年3月,消費者楊某于某商場購買了某品牌冰箱一臺,使用不到4個月出現冷藏室不制冷現象。維修人員對該冰箱檢測后發現,冰箱部分零件損壞,需要進行更換。在返廠維修近80天后,該品牌冰箱售后服務部門仍以無該零配件為由拖延,消費者無奈之下向市消協進行投訴。消協工作人員與該品牌冰箱總部取得聯系。經過調解,該品牌總部為消費者更換了新的冰箱。
案例評析
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之規定,此案例中售后服務部不能及時為消費者修理商品,為消費者的生活帶來了不便,故經銷商應及時為消費者更換商品是合理的。
六、某乳制品公司虛假宣傳案
2013年4月,工商部門接到群眾舉報,稱某乳業公司涉嫌對其產品的質量、產地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乳業公司部分產品外包裝上印有“來自澳洲的有機奶”、“甘肅唯一的有機奶”等宣傳用語。經調查,該公司銷售的乳制品產地為麥積區,并非澳洲。并且,經認證大部分乳制品并非有機奶。工商部門一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虛假宣傳活動和相關用語,并罰款3萬元。
案件點評:
該乳制品公司采用模糊、虛假、排他和絕對的廣告宣傳其產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之規定,造成了消費者的誤解,屬典型虛假宣傳違法行為。
七、某網站侵害消費者知情權案
2013年2月,消費者李某通過我市某網站團購一張88元餐飲消費券,在有效期內使用時卻被店家告知因春節期間停止營業而拒絕服務。消費者向網站投訴,要求退款。網站負責人則表示,該損失是由于消費者沒有注意到“春節期不接待團購用戶”的網站提示造成的,不予賠償。消費者遂向工商部門申訴。工商部門工作人員調查中發現,該網站并未明確向消費者做出春節期間不予消費的聲明,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經調解,該網站退還消費者網購款88元。
案件點評:
此案中,該網站明知某餐飲店春節期間停止營業不予接待,卻未預先告知消費者,仍將停業期間包含在有效期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賠償消費者損失。
八、劉某銷售不合格鋼材案
2013年8月工商部門執法人員在麥積區某物流公司建材市場鋼材區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劉某銷售的規格為Φ12mm熱軋帶肋鋼筋不能出示合格證明、進貨票據等相關證據,執法人員當場對產品進行了抽樣取證,并將抽檢樣品送往法定機構進行檢驗,確定為不合格鋼材。工商部門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沒收不合格鋼筋2噸,并處罰款3000元。
案件點評:
本案當事人在購進該批鋼材時,未索要該批次產品合格證明、進貨票據等相關材料,沒有認真進行產品質量把關,構成了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應依法受到處罰。
九、某公司銷售假酒案
2013年9月,工商部門接群眾舉報,稱甘谷縣大像山鎮某公司銷售的五糧液白酒為假冒商品。工商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后當即對涉嫌假冒白酒進行了查扣,經四川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技術人員鑒定,確定該批白酒為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的商品。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沒收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的白酒38瓶,并處罰款5000元。
案件點評:
目前,一些經營者采用不正當的手段,盜用或仿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以達到引人誤解,牟取非法利益目的的行為較突出。不僅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侵犯了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工商部門一直加大對此類案件的查處力度,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
十、某干洗店拒絕賠償案
2013年10月,某消費者將一條男士休閑褲送某干洗店清洗,取褲子時發現顏色深淺不一,并有串色現象。消費者要求賠償,而干洗店認為衣服色牢度不達標,屬于質量問題,不予賠償。消費者無奈之下向市消協投訴。經調查,造成串色的主要原因是該店未按照干洗要求對衣物進行分類洗滌。經消協調解,經營者賠償消費者720元。
案例點評
依據《洗染業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因經營者責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達到洗染質量要求或不符合與消費者事先約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損壞、丟失的,經營者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給予重新加工、退還洗染費或者賠償損失。”此案中,干洗店在為消費者清洗衣物后未能達到消費者的要求,還使衣物失去了原樣,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