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水市委辦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轉發市衛生局市公安局關于貫徹落實衛生
部公安部有關要求維護醫療秩序保障
人民群眾就醫安全的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委,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市衛生局、市公安局《關于貫徹落實衛生部公安部有關要求維護醫療秩序保障人民群眾就醫安全的意見》轉發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各縣區、市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政府領導、屬地管理、部門聯動、責任到人”的原則,建立健全醫療糾紛處理責任制,明確任務,靠實責任,認真抓好醫患矛盾的排查調處和化解工作,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全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保障醫務人員及患者人身安全與合法權益,努力營造良好、安全、可靠的就醫環境,全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關于貫徹落實衛生部公安部有關要求
維護醫療秩序保障人民群眾就醫安全的意見
(天水市衛生局 天水市公安局)
去年以來,我市連續發生多起醫療糾紛案件,個別患者及其親屬在醫院采用非正常行為,聚眾圍堵、打砸醫療機構,毆打醫務人員,無理要求巨額賠償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干擾了醫療機構正常的工作和醫療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廣大群眾就醫安全。為了維護全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與治安秩序,保證醫療活動有序進行,保障醫務人員及患者人身安全與合法權益,努力營造良好、安全、可靠的就醫環境,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通告》(衛通〔2001〕12號)及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醫院安全保衛工作的緊急通知》(公治明電發[2011]435號)的精神,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全力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
醫療機構是履行救死扶傷、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會公共場所,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保障人民群眾正常就醫,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從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大局出發,提高對維護醫療機構正常治安和醫療秩序、保障人民群眾就醫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把維護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保障醫務人員及患者人身安全與合法權益作為“平安天水”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重點,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配合協作,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制度、落實責任,迅速應對、及時處理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糾紛和治安事件,確保醫療機構正常運轉。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等新聞媒體,切實加大對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做好醫院安全保衛工作通知精神的宣傳, 加大對醫務人員救死扶傷先進事跡的報道,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醫學科普宣傳活動,廣泛宣傳生命科學與臨床醫學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風險性,教育引導廣大群眾理性對待可能發生的醫療風險,增強醫患之間的信任感,努力營造尊重科學、尊重醫務工作者的良好氛圍。要準確分析醫療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及時發布醫患糾紛的有關信息,澄清事實,解疑釋惑,避免、減少和消除負面影響,全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二、加強醫療機構內部管理,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指導、督促醫療機構嚴格落實各項醫療工作制度和醫療安全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各類醫患糾紛發生。
1、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增強預防為主意識,落實安全管理、首診醫院、首診醫師負責制等規章制度,對就診患者要合理檢查、認真施治,對危重患者要及時會診、迅速處置,嚴禁推諉、扯皮、貽誤患者救治的現象發生。要全面加強醫務人員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診療服務技術水平, 切實規范執業行為,努力減少、杜絕醫療差錯和醫療事故的發生。要嚴格執行相關診療告知程序,落實知情同意制度,充分尊重患者的健康權、隱私權、知情權和選擇權,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對于采取的各項檢查、治療項目及收費情況,醫療機構要及時告知患者,需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要征求患者或家屬或單位同事同意并簽訂協議,與患者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醫患關系。要落實臨床藥師制和處方點評制度,合理用藥,提高藥物治療水平,確;颊哂盟幇踩。要教育引導廣大醫務人員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加強與患者的溝通,改善服務態度,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確保醫療安全。
2、健全醫療安全預防與處置機制。各級醫療機構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醫患溝通機制和醫患糾紛防范機制,制定突發事件及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成立醫療糾紛調處機構,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醫療機構各科室及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情況,檢查醫務人員的執業行為,主動加強與患者及家屬的溝通,了解掌握患者及家屬的診療服務疑問,接受患者及家屬對醫療服務的投訴,科學做好解釋工作,認真提供咨詢服務,努力化解醫療服務矛盾,把醫療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當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后,醫療機構要及時向患方告知處理途徑和程序,同時組織調查,通報處理意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防止事態擴大。對有可能導致醫患矛盾激化、危及醫務人員和患者安全、擾亂醫療機構工作秩序的事件,在妥善處理、做好解釋和疏導工作的同時,要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公安機關報告,提前通報有關情況。
3、著力抓好醫患矛盾排查調處和化解。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監督和指導,對容易引發醫患糾紛的隱患和問題逐一排查,做到早發現、早應對、早處置。要積極借鑒省內外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成功經驗,大力整合醫患糾紛調解資源,拓展調解渠道,充分發揮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市患者權益維護協會等組織的平臺作用,完善調處制度,優化調處程序,建立合理有效的多元化調處機制,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要立即啟動協商、調解機制,并于2小時內向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及時主動化解矛盾,努力在醫院內部解決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患者及家屬與醫院雙方在3日內自行協商解決;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立即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由第三方積極調處,力爭在15個工作日內解決。醫療糾紛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關規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由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在15個工作日內解決,醫療機構應當自醫療糾紛解決后7日內向本級衛生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三、積極協調配合,依法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主動加強溝通聯系,嚴格按照衛生部、公安部有關精神,明確職責,積極配合,依法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共同維護好醫療機構的正常醫療秩序和治安秩序。
1、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和公安機關要相互配合,緊密協作,建立健全醫療機構治安防控體系和醫警協作機制、轄區管理聯動責任制。各級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醫療機構的報警求助,迅速出警,果斷處置,堅決制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 侵害就診者合法權益, 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破壞醫療機構設備和公共設施。
2、各級公安機關要對以醫療糾紛為由,在醫療機構拉橫幅、擺花圈、設靈堂、燒紙錢、搶奪病歷資料及圍堵大門、通道、病區、手術室,在醫療機構太平間以外的其他場所停放尸體等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對經反復做工作無效,嚴重影響醫院正常工作,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對侮辱、毆打、圍攻醫務人員、非法限制醫療機構負責人及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毀壞醫療設備等違法犯罪行為,要果斷制止,依法查處。
3、各級公安機關要對專門尋找、介入他人醫患矛盾、故意擴大事態、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職業“醫鬧”依法嚴厲懲處,堅決鏟除活動在醫院及醫療糾紛中的涉黑涉惡團伙;對影響惡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要組織精干力量快偵、快辦、快破;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案件, 在偵察終結后, 要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4、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擾亂正常診療秩序的個案線索和職業“醫鬧”信息,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涉醫違法犯罪活動的整治。各級醫療機構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強內部保衛力量,切實加強醫療機構內部人防、物防、技防建設,一旦發生問題能有效取證、及時處理。各級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共同協同組織開展打擊“醫鬧”行為專項行動,切實維護全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