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買過期米 10倍索賠
天水兩級法院:所購商品并未用于消費 判令超市只按原價退款
蘭州晨報天水訊(記者王蘭芳 通訊員彭愛銘)為了打擊銷售過期商品坑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這種不正當行為,天水男子鐘某在天水某超市退貨區故意購買過期商品進行貨價10倍的索賠。索賠無果后,該男子將超市起訴至法院。近日,經天水兩級法院審理查明,該男子購買的商品并未用于消費,其行為并非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同時也未對其造成損害,故不應10倍獲賠。
經秦州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天水市民鐘某在位于天水市區的某超市購買了6袋10公斤裝和置于退貨區的21袋5公斤裝大米總價604.80元。隨后,鐘某在超市外撥打了12315消費者投訴電話。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州分局遂對超市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商場確實存在銷售過期大米的事實,遂對超市進行了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而后,鐘某向超市提出了10倍的賠償,經工商所主持調解未果,鐘某便將超市起訴到秦州區法院,要求判令超市退回購貨款604.8元,同時按《食品法》96條規定,以5公斤裝21袋大米總價315元為基數給予10倍共計3150元的賠償。
秦州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多次到被告超市踩點,購買被告放置于退貨區的過期大米,并未用于消費,其行為并非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同時也未對其造成損害,故不應10倍獲賠。另外,經原告舉報被告已經受到了行政處罰,交納了罰款3000元。現銷售給原告的21袋5公斤裝大米過期4天的事實存在,故應承擔退回貨款的責任。遂依照相關規定,判決被告超市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原告鐘某退回貨款604.80元,駁回原告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鐘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近日,二審法院依法審理本案后認為,一審法院使用法律準確,判決得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