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
關于開展摩托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的通告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政府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市政府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會議精神,嚴厲打擊駕駛摩托車不戴頭盔、無牌無證行駛、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為,規范道路行車秩序,有效預防涉及摩托車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的持續穩定,市政府決定從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為期4個月的摩托車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活動。現通告如下:
一、整治路段
秦州區、麥積區城市道路、五縣城區道路以及城郊結合部道路。
二、重點整治對象
(一)酒后駕駛摩托車的;
(二)駕駛無牌無證或報廢摩托車的;
(三)駕駛摩托車飆車追逐競駛的;
(四)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五)駕駛摩托車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
(六)擅自改裝摩托車的。
三、整治階段
(一)2011年12月11日至20日為宣傳教育階段。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各新聞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集中宣傳摩托車違法行為的危害性,爭取廣大人民群眾對整治活動的理解和支持,為整治活動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大對摩托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力度,增強文明行車的自覺性。
(二)2011年12月21日至26日為警告階段。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路查路檢,對摩托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并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除外),一般不予處罰。
(三)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3月31日為嚴查整治階段。公安、交通、安監、工商、質監等部門要統一行動,加強路面管控,嚴查嚴管,依法查處摩托車交通違法行為,查扣無牌無證和報廢摩托車。
四、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摩托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摩托車駕駛證、拘留等處罰。
(一)飲酒后駕駛摩托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摩托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摩托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摩托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醉酒駕駛摩托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摩托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摩托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駕駛摩托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摩托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摩托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摩托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摩托車未懸掛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摩托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要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
(五)駕駛拼裝摩托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摩托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并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摩托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摩托車強制報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六)對摩托車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行駛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對不按交通信號或交通警察指揮通行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整治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認真落實整治措施,努力形成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要對本單位的摩托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摩托車駕駛人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要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執法。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