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辦發〔2010〕126號
中共天水市委辦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天水市強化落實強農惠農財政
補貼資金“一冊明、一折統”監督管理
辦法》和《天水市規范執行村民“一事
一議”籌資籌勞工作制度監督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委,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單位:
《天水市強化落實強農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冊明、一折統”的監督管理辦法》、《天水市規范執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制度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強化對落實“一冊明、一折統”的監督管理,是從源頭上有效防止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強農惠農財政補貼資金等問題的重要途徑。建立對執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制度監督管理辦法,能夠有效規范農村籌資籌勞活動。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落實“一冊明、一折統”和加強“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監管的重要性,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嚴格按照規定和要求抓好兩個《管理辦法》的落實,嚴防各類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確保各項強農惠農政策落到實處,努力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天水市強化落實強農惠農財政補貼資金
“一冊明、一折統”的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一冊明、一折統”是規范強農惠農財政補貼資金發放管理的一種有效形式。為了從源頭上有效防止鄉、村兩級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強農惠農財政補貼資金等行為的發生,強化對落實“一冊明、一折統”的監督管理,深入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根據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強農惠農財政補貼資金,是指中央、省、市、縣區各級財政部門按照黨的強農惠農政策有關規定,安排的直接發放給農民用于發展經濟和保障生活的各類補貼和補助資金,以及今后增加的直接發放給農民的各項補貼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一冊明”是指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天水市農村居民公共財政補貼明白冊》,將應該向農民發放的各類補貼的項目、標準、金額、政策依據和領取時間、地點、方法等內容,以“一冊明”的方式通知到戶,使每個農戶做到心中有數。“一折統”是指由發放補貼資金的金融代理服務機構按照實名制的要求,為農戶開設一個存款賬戶,將各種補貼資金集中到一個存折上,以“一折統”的方式直接把補貼資金發放到農戶。
第四條 實行強農惠農財政補貼“一冊明、一折統”發放管理,必須遵循公開公平、規范透明,集中統一、按時發放,封閉運行、確保安全,以人為本、方便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嚴格落實補貼資金安全封閉運行的管理規定。縣區財政部門必須按規定在當地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設立“強農惠農資金特設專戶”。收到省或市下達的強農惠農資金后,在2個工作日內必須劃入“強農惠農資金特設專戶”;在15個工作日內必須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將預算指標分解下達鄉鎮,并將資金直接撥付到鄉鎮“強農惠農財政補貼資金專戶”,或者由縣區金融代理服務機構直接打入農戶“一折統”存折賬戶。
鄉鎮財政管理機構必須按規定到本鄉鎮委托的金融代理服務機構開設“強農惠農財政補貼資金專戶”,通過專戶直接向農戶發放補貼資金,保證補貼資金在縣區特設專戶——鄉鎮資金專戶——農戶“一折統”的鏈條中封閉運行。
第六條 嚴格按照政策規定確定補貼發放的范圍、對象、標準、數額。對各項財政補貼資金,都要按照相關審批程序和要求,逐級審定補貼對象和補貼數額,由鄉鎮業務主管部門確定《補貼發放花名冊》,然后按照資金封閉運行的原則,將資金打入縣級財政專戶或鄉級財政專戶,用“一折統”的形式發放到農戶。
第七條 嚴格執行補貼資金發放必須公開透明的有關規定。編制完成《補貼發放花名冊》后,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張榜公示,防止暗箱操作、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虛報冒領、優親厚友、以權謀私,確保發放范圍、對象、標準、數額的真實、準確。
縣區要以鄉鎮為單位在本縣區新聞媒體或用其他適當形式進行公示;鄉鎮要以村為單位,在“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村級要以戶為單位,在“村務公開欄”中進行公示。
分村、分戶《補貼發放花名冊》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后,必須經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才能提供給金融代理服務機構。
第八條 嚴格按照規定填寫《強農惠農財政補貼明白冊》和落實互換規定。《強農惠農財政補貼明白冊》一式兩份,一份由財政所留檔備查,一份由農戶自行保管,作為農戶對補貼資金發放情況進行監督的依據。每年7月底、次年3月底之前,每半年一次,在鄉鎮財政所指導下,由鄉鎮包村干部和村干部負責集中填寫和互換。
對需要發放到特定人群的惠農補貼資金,包括工資性收入、養老金、獎勵扶助金、特別扶助金、社會救助金和撫恤金等補貼,可根據本人申請,經縣區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單獨發放一個存折,但必須在《明白冊》中注明。
第九條 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必須對職責范圍內的補貼資金發放管理承擔相應的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履行對強農惠農資金的發放管理工作職責。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強農惠農財政補貼資金的發放管理負全面責任,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每半年至少要組織召開一次由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認真研究解決補貼資金發放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有關情況和問題。
市、縣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對本級職責范圍內強農惠農財政補貼資金發放的政策性、準確性、真實性全面負責,主要負責人和鄉鎮駐村干部、村干部為直接責任人。
各級財政部門和金融代理服務機構對補貼資金的及時準確撥付發放和安全封閉運行負直接責任。
審計部門要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專項審計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強農惠農財政補貼資金發放管理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相關違紀違規案件,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嚴格遵守補貼資金發放“六不準”工作紀律。
(一)不準擅自改動《明白冊》中的補貼標準和數額;
(二)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用補貼資金抵扣村級組織向農戶籌集的任何款項;
(三)不準截留、擠占、挪用和貪污補貼資金;
(四)不準由村委會集中保管《明白冊》或農戶存折;
(五)不準村干部統一領取村民的補貼資金;
(六)不準無故拖延補貼兌現時間。
對違反“六不準”的,紀檢監察機關要進行嚴肅查處,對相關單位和人員嚴格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市監察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規范執行村民“一事一議”
籌資籌勞工作制度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以下簡稱籌資籌勞)是通過民主決策、民主管理解決村內公共事務的新機制。為了有效規范村民籌資籌勞,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防止農村借“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進行亂攤派、亂集資,或借“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代扣強農惠農財政補貼資金行為的發生,根據中央和省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籌資籌勞,是指為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按照有關規定經民主程序確定的村民出資出勞的行為。
第三條 籌資籌勞必須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決策、合理限額的原則,堅持誰受益、誰議事、誰出資出勞,受益主體、議事主體、出資出勞主體必須相互對應。
第四條 必須嚴格按照中央和省上規定確定籌資籌勞范圍。籌資籌勞的范圍是:村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道路修建、植樹造林、農業綜合開發有關的土地治理項目和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其他公益事業項目。
下列項目不得納入籌資籌勞:大中型農田水利建設項目;鄉級及以上道路建設項目;教育、計生、優撫等社會公益項目;農村電網改造后的戶外線路及設備管護與維修項目;村干部報酬、辦公經費等村務管理項目;明確規定由各級財政支出的項目;用于償還債務、企業虧損等不屬于村民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的資金和勞務。
第五條 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定籌資籌勞的對象。
籌資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的受益人口。
籌勞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的受益勞動力,男性18-60周歲,女性18-55周歲。
五保戶、現役軍人、退役傷殘軍人、在校就讀學生、孕婦及分娩未滿一年的婦女不承擔籌勞任務。
第六條 必須嚴格執行籌資籌勞的限額標準。籌資籌勞必須嚴格實行上限控制。
籌資的限額標準為,2009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縣區,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40元;農民人均純收入在3000-4000元(含3000元)的縣區,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30元;農民人均純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縣區,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20元。
籌勞的限額標準為,每年每個勞動力籌勞不得超過10個標準工日。村民因故無法按時出勞的,可以請人代勞或者以資代勞,但每個勞動力每年以資代勞不得超過4個標準工日,以資代勞的工價標準按每個標準工日40元計。
第七條 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要求由村民自主確定籌資籌勞方案。討論通過籌資籌勞方案,必須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2/3以上農戶或2/3以上村民代表參加,實行一戶一票,在有過半數票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通過。嚴禁以村支部會議、村委會會議、村干部會議的方式討論通過籌資籌勞方案;嚴禁由鄉鎮駐村干部或村干部自行決定籌資籌勞方案。
第八條 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核報批籌資籌勞方案。籌資籌勞方案由村級討論通過后,必須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再報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復審,審核同意后才能實施。
如遇到搶險救災等突發性緊急任務需要村民出資出勞,可根據實際承受能力,由村委會臨時決定村民出資出勞的標準和數額,待緊急情況處置之后,由村委會將臨時籌資籌勞的情況補報鄉鎮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