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3年 被控貪污受賄52萬
現年56歲的韓大有,從2006年至2009年2月,先后擔任天水市秦州區副區長、武山縣委常委和副縣長、縣委副書記。2009年2月,韓大有被調任天水市高新農業技術示范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一職。2009年6月,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在查辦天水上磨水庫工程貪腐案時,接受調查的韓大有主動交代了他的其他受賄行為,以及沒有及時移交9萬元公款的情況。檢方查明,韓大有在上述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天水市秦州區林業局、武山縣城建局、糧食局、人事局、國土局、房管局等多家單位以協調工作項目等名義,先后分別送上的1萬元到2萬元不等的協調費和感謝費。另有多名村鎮干部、企業經營人員和醫院院長、中學校長,為謀求職務晉升、企業經營、工作調動等事項,也先后送給其1萬元到6萬元不等的辦事費,涉嫌受賄多達19起,共計43萬元。檢方還查明,2008年初,一筆20萬元的專項資金被撥付到武山縣建設局后,韓大有安排該局局長白某通過某個體老板,編造虛假的工程預算清單將該款倒入一張私人銀行卡。隨后,韓大有授意白某取款10萬余元,支付給了部分申請資金的單位,但剩余9萬余元直到其調任后都沒有向組織移交。2009年6月20日,韓大有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20日,經指定管轄,白銀市檢察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對其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不構成貪污被判6年
庭審時,韓大有自辯對受賄罪認罪服法,不過仍有近10萬元的兩項指控當屬借款,不應認定為受賄。他還提出,他憑借自己的私人關系才爭取到20萬元專項資金,剩余款本來是要支配給工作業績表現好的鄉鎮,但因其后期工作不突出加之自己工作繁忙,故未將該款及時支配、移交,且此事有多人知情,自己也并未藏匿。其辯護律師則對兩項指控均作無罪辯護。律師提出,韓大有雖然多次收受他人財物,但很多都是春節拜年或調離歡送時親朋好友的贈送。而貪污9萬元的指控,皆因當時城建局前后兩任局長調離時未及時交接,韓大有既沒有貪污的故意,也無非法占有的手段。鑒于韓大有當時被調查的案件犯罪事實并不成立,且主動交代了其他受賄問題,其律師提出當認定為自首。
白銀中院審理后,認定韓大有受賄18起總計37萬元,但貪污指控因證據不充分,以疑罪從無原則認定其不構成貪污罪。最終,法院根據韓大有受賄的數額和情節,并考慮其在被調查期間能夠主動坦白辦案機關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以自首論對其減輕處罰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