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獎勵辦法
(討論稿)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實施《關中—天水經濟區發展規劃》,進一步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擴大對外開放,廣泛吸引和支持國內外企業、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投資者)在我市投資興業,促進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內外投資者在天水投資新建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重點鼓勵投資者在我市投資高新技術產業;裝備制造業和醫藥、食品、建材、農產品加工、旅游產品開發、新材料和能源建設項目;特色農業、林果、蔬菜、畜牧等農業產業化項目;商貿、物流、旅游等現代服務業項目;城鄉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項目;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項目。
第四條 鼓勵投資的方式:
(一)鼓勵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新辦企業;與我市現有企業合資、合作開發項目;通過整體收購、參股、兼并等方式整合重組現有企業組建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通過土地流轉等方式從事種植業、林果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二)鼓勵市外企業集團在天水設立總部、地區總部、運營中心、研發中心、采購中心、營銷中心、結算中心或分部、分支機構。
第五條 土地供給
(一)投資者投資興辦交通、能源、水利、市政設施等基礎設施項目,農業、林業及科研、教育、衛生、文化、環保、民政福利等公用事業項目,使用國有荒山、荒坡、荒灘等未利用土地進行生態環境建設的,符合國家《劃撥土地目錄》規定的生產性用地,均可以采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投資者投資工業、農業、商貿物流、文化旅游項目用地優先供給。凡符合《甘肅省優先發展目錄》、《農產品初加工項目目錄》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所在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執行。
第六條 稅收優惠
國家及甘肅省出臺的關于西部大開發、“關中—天水經濟區”和其它政策規定中給予企業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全部予以享受。
第七條 財政扶持
(一)對在兩區內投資2000萬元以上、五縣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商貿物流項目,由項目所在縣區、開發區財政以企業支付的土地投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專項用于支持該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具體比例由各縣區、開發區確定。
(二)對在我市投資1000萬元以上、除房地產、礦產開發以外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項目,自投產運營起(農業項目免稅期滿后)3年內,按照企業所在縣區、開發區,由財政以企業上繳的各種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安排專項用于支持企業產品研發、技術改造和擴大規模,具體比例由各縣區、開發區確定。
(三)國家和省市扶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性資金,由市、縣區有關部門積極配合企業爭取,全部兌現給企業。
(四)對招商引資項目建設及經營中資金有困難的,經評估確屬有還貸能力的好項目,市財政擔保公司可以為其融資提供擔保。
第八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
對在我市投資1000萬元以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一)免收副食品調節基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墻改費(先征后返)、消防設施配套費、道路開口費、排污(水)費(指市政管網配套費)、水資源費、企業用工暫住人口管理費等行政性收費。
(二)消防審查費:重點消防企業按1元/m2收取,一般企業免收;人防結建費:工業企業新建廠房免收,辦公、研究用房按2元/m2收取;其它企業減半收取。
(三)工業項目在建設期間行政性收費實行市、縣(區)兩級所得部分免收,事業性收費(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最低標準收取,注冊登記、辦證只收工本費。
(四)對實行政府核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如資產評估、驗資、產權交易、工程招標、工程預決算、公證、職業介紹、壓力容器檢驗、計量檢測等),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減收30%。
第九條 金融扶持:加大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對產業帶動性強、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場占有率高、有利于培植財源等國家政策鼓勵支持的項目,加大政府對貸款的協調,并爭取有關貼息。
第十條 配套服務
(一)對在開發區和各產業園區的投資項目,由園區提供道路、供電、供水、電信、有線電視、天然氣、供暖等基礎設施配套服務,達到“七通一平”;在其它區域投資項目,由市、縣區有關部門、單位積極提供配套服務。
(二)對在我市投資的項目,實行“代辦式”服務,通過市政府政務大廳實行“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需上級部門審批的,相關部門盡快上報協調審批,市縣區招商部門全程幫助辦理。
(三)對投資企業需要配套的人才、勞動力、原材料及配件供應、物流運輸、社會服務等各方面的生產要素需求,由各部門、各單位優先支持解決。
(四)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本人及直系親屬可自愿申請天水常住戶口,公安部門準予落戶。對戶口不在天水的投資者,其子女入學入托、就業、參加社會保障等,與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一條 權益保障
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確定領導重點聯系幫扶,選派干部無償為企業提供服務,協調解決有關問題,項目建成后實行政府掛牌保護。
第十二條 天水市現行的有關政策規定同樣適用于招商引資企業。
第十三條 重大招商項目實行“一事一議”。市政府可專題研究,給予特殊優惠。
第十四條 中介獎勵
(一)對引進市外投資者在我市投資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建設工業、農業、商貿、文化旅游項目的第一引薦機構和個人(簡稱中介人),均予以獎勵(不包括本市國家公職人員)。企業職工為本企業引進資金或項目,根據企業內部有關獎勵規定執行。
中介人需提供投資方的委托書和資信證明,保證投資方的真實性,積極協助做好引進項目的各項工作,在投資方和引資方簽定合同前由雙方明確,并在雙方合同書條款中確定為中介人。
(二)引進資金的認定,以資金使用單位、項目批準部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或銀行共同出具的確認報告為準。
(三)對經認定的中介人,按引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到位資金的2‰獎勵;對引進外資折人民幣5億元以上及內資10億元以上項目的中介人,按固定資產投資到位資金的3‰獎勵。
(四)對中介人的獎勵,在項目按簽訂合同如期建成投產之日一次性兌現。
(五)獎金來源: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對引進項目中介人的獎金,由市財政和項目所在縣區、經濟開發區財政按稅收市縣級分別承擔。對縣區招商的5億元以上特大項目,市級可適當以獎代補。從年初預算安排的招商引資工作專項經費中按稅收分享比例分別負擔。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 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來的優惠政策同時廢止。
注:請各縣區、各單位務于3月7日前將修改意見以書面形式加蓋公章后報送市招商局。
聯系人:程小芳 8229266 13913909380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