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若冰狀告《天水樓市》
天水首例著作權案將在8月15日開庭
今日時刊
本報訊(記者 聶中民)近日,記者從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部門獲悉,該院已正式受理了一起散文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據了解,該著作權糾紛案件在天水市尚屬首例。目前,這起侵權糾紛案的原被告雙方正處于舉證階段,該案件定于8月15日正式公開開庭審理。
據《甘肅法制報》報道,我省著名作家王若冰在今年年初發現一本名為《天水樓市》的出版物刊登了一篇《古巷情幽》的文章,其中大部分內容與自己早期創作的散文作品《天水古巷》相同。而這本名為《天水樓市》的出版物,是由天水市郵政局和天水市景園房地產開發公司主辦的,雖然封面上注明免費贈送,但發行渠道廣泛,其在扉頁上注明向市級主要領導投送500冊,向行政企事業單位領導、大中型企業負責人、房產中介、房產客戶銷售部、休閑娛樂場所及已購房但未裝修入住的住戶各投送1000冊,向準備拆遷戶的有效地址投送7000冊,其后還注明全市有投遞員215名,每日出班4次進行投送。且該出版物里有大量的版面用來刊登廣告。所以王若冰認為,《天水樓市》是一種廣告性質的刊物,有明顯的營利性,其通過使用原告作品獲得效益,未支付任何費用,侵犯了他的獲得報酬權。
原告王若冰告訴記者,他現供職于天水日報社,自己從事文學創作20多年,其詩歌和散文均形成了獨特的作品風格,在省內有一定的知名度。2002年他創作了文化散文《天水古巷》,于當年1月14日在《甘肅日報》上首發,2004年6月19日和2007年7月8日又分別被《文學報》、《蘭州晚報》轉載。2007年又被《讀者》雜志(鄉土人文版)第10期轉載。而他認為侵權的該出版物《天水樓市》在2008年1月總第2期《秦州屋檐下》欄目介紹天水的文章中,除第一段幾處文字略有改動外,其余內容則全部來自他的作品《天水古巷》,侵犯了原告發表作品的自主權,破壞了原告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遂將《天水樓市》的兩家主辦單位告上法庭,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收回刊登侵權文章的刊物;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對于文學作品侵權糾紛案件,法學界人士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告如無證據證明原告王若冰不是《天水古巷》的作者,法院將依法認定原告王若冰為該文作者,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兩被告屬侵權行為,《天水樓市》刊登的《古巷情幽》一文的行為將構成侵犯原告王若冰的著作權。當然被告如能證明自己的行為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列舉十二種情形之一,則為合理使用,并不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針對此事,西北師范大學文學院教授漆子揚先生告訴記者:鑒于國內商業界和整個社會多年來對知識產權不重視,王若冰先生提請了訴訟是正確的,尊重作家和學者的勞動成果,營造良好的文化和學術氛圍我們所期待的,我個人十分痛斥抄襲等侵權行為。對于這一案件的審理結果,本報將進一步予以關注。 (今日時刊)
天水首例著作權糾紛案 近日開庭審理
西部商報
本報記者 劉東亮 為您報道 近日,記者從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獲悉,該庭受理了一起散文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據了解,因散文作品而引發著作權糾紛的案件,在天水市還是首例。目前,這起侵權糾紛案的原被告雙方正處于舉證階段,該案件定于8月15日正式公開開庭審理。
今年年初,天水學者王老師發現,一本名為《天水樓市》的出版物刊登了一篇《古巷情幽》的文章,其中大部分內容與自己早期創作的散文作品《天水古巷》相同。這本名為《天水樓市》的出版物,是由天水市郵政局和天水市景園房地產開發公司主辦,王老師認為,《天水樓市》是一種廣告性質的刊物,有明顯的營利性,其通過使用原告作品獲得效益,未支付任何費用,侵犯了他的獲得報酬權。遂將《天水樓市》的兩家主辦單位告上法庭,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收回刊登侵權文章的刊物;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古巷情幽》侵犯著作權
甘肅法制報
本報天水訊 近日,記者從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獲悉,該庭受理了一起散文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據了解,因散文作品而引發著作權糾紛的案件,在天水市還是首例。目前,這起侵權糾紛案的原被告雙方正處于舉證階段,該案件定于8月15日正式公開開庭審理。
今年年初,天水學者王若冰發現,一本名為《天水樓市》的出版物刊登了一篇《古巷情幽》的文章,其中大部分內容與自己早期創作的散文作品《天水古巷》相同。而這本名為《天水樓市》的出版物,是由天水市郵政局和天水市景園房地產開發公司主辦的,雖然封面上注明免費贈送,但發行渠道廣泛,其在扉頁上注明向有址投送的市級主要領導投送500冊,向行政企事業單位領導、大中型企業負責人、房產中介、房產客戶銷售部、休閑娛樂場所及已購房但未裝修入住的住戶各投送1000冊,向準備拆遷戶的有效地址投送7000冊,其后還注明全市有投遞員215名,每日出班4次進行投送。且該出版物里有大量的版面用來刊登廣告。所以王若冰認為,《天水樓市》是一種廣告性質的刊物,有明顯的營利性,其通過使用原告作品獲得效益,未支付任何費用,侵犯了他的獲得報酬權。遂將《天水樓市》的兩家主辦單位告上法庭,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收回刊登侵權文章的刊物;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原告王若冰訴稱,自己從事文學創作多年,形成了獨特的作品風格,有一定的知名度。2002年他創作的散文《天水古巷》,首次在當年1月14日的《甘肅日報》上發表,2004年6月19日和2007年7月8日又分別被《文學報》《蘭州晚報》轉載。2007年又被《讀者》雜志(鄉土人文版)第10期轉載。而出版物《天水樓市》在2008年1月總第2期《秦州屋檐下》欄目介紹天水的文章中,除第1段幾處文字稍有改動外,其余內容則全部來自他的作品《天水古巷》,侵犯了原告發表作品的自主權,破壞了原告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
對于文學作品侵權糾紛案件,天水市委黨校法學教研室的一位教授告訴記者,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告如無證據證明原告王若冰不是《天水古巷》的作者,法院將依法認定原告王若冰為該文作者,依法享有該文《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全部著作權。那么《天水樓市》刊登的《古巷情幽》一文的行為將構成侵犯原告王若冰的著作權。當然被告如能證明自己的行為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列舉十二種情形之一,則為合理使用,并不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
對于這一案件的審理結果,本報將進一步予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