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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首例物業收費價格行政處罰復議審結 |
(2005-12-21 12:15:08) 有位讀者讀過此文 來源:天水日報 可可 打印本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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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被申請人天水市物價局對申請人天水廣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反價格管理法規,擅自提高嘉秀花園1號樓物業收費標準依法作出的處罰決定。 2005年7月6日至11月,市物價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天水廣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1至6月物業管理收費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公司擅自將嘉秀花園1號樓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由0.10元/月.平方米提高到0.30元/月.平方米,共向1號樓29戶住戶多收物業管理費555.40元。根據現行價格法規,市物價局依法作出了責令該物業公司向住戶退還多收價款的通知,但該物業公司不但不履行退款通知,還采取將物業收費與水、電費捆綁收取的辦法,強行收費。為此,市物價局依法對該物業公司價格違法行為作出了罰款決定。該物業公司不服處罰,提請市政府復議。市政府法制部門依照《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對天水市物價局處罰決定進行了認真細致的審查后認為:市物價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條款,對該物業公司價格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程序合法,維持了市物價局對該物業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保護群眾利益不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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