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健全聯動機制。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矛盾糾紛的法定組織。要按照《憲法》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的規定,不斷健全和完善人民調解組織,最大限度地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推進矛盾糾紛源頭治理中的作用。要在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建立調解委員會,推舉建立村級聯防調解小組和聯絡員,參與矛盾糾紛的防范和調處工作。縣、鄉(鎮)相應建立調解委員會,不斷完善基層調解組織,形成鄉與鄉、村與村、縣與鄉、鄉與村上下貫通、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調解聯動網絡。要加大預警防范力度,建立政法、公安、信訪等主要成員單位共同參與的預警預防機制,在加強信息聯絡的基礎上,歸口建立如民族宗教、土地征用、拆迂安置等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實現專項調處,規范運作,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調處矛盾糾紛聯動機制,最大限度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三是健全運作機制。一要建立矛盾糾紛月排查制度。堅持村級每半月排查一次,鄉級每月排查一次,縣級每季度排查一次。對出現的各類矛盾問題,按照“重防于治”的原則,妥善加以處置,確保問題及時得到化解和處理;二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度。及時監控和重點掌握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矛盾隱患,搞好信息監測和防范工作,對重大疑難糾紛實行定期辦結,答復處理事實清楚,防止反彈回流;三要落實領導包案責任制度。對重點矛盾糾紛實行“四定三包”, (即定領導、定責任、定時限、定措施、包調查、包調處、包穩定),確保重點矛盾糾紛得到妥善處理;四要建立零報告制度。每月將轄區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特點、動向等情況向上一級進行歸類匯報,切實把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主動權。
四是健全保障機制。不斷加強基層調解組織軟、硬件建設,改善各級調解組織的辦公條件,落實調解員的報酬待遇,不斷激發基層調解組織的活力。組織開展基層調解員的培訓活動,提高調解員的綜合素質。要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斷規范社會救助渠道,通過倡導愛心捐助、社會救助、政府救助等活動,真正體現黨的溫暖,最大限度地減少不穩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