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炮制3起假毒品案,撂倒5名緝毒警員的馬進孝,在一審被法院以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后,馬進孝不服,以原審判決部分事實錯誤,對上訴人量刑過重,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等為由,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昨日,記者從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這起社會反響強烈的案件已塵埃落定。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判決全面敘述了本案事實,認定的證據在一審庭審中當庭宣讀出示,質證認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有效,予以確認。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馬進孝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處刑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經二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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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進孝這樣制造假毒品
2000年至2001年9月間,馬進孝為了騙取公安機關的緝毒獎金,許諾給甘肅省臨洮縣公安局、甘肅省臨夏州公安局、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提供毒品線索。
2001年6月,當馬進孝得知馬福祥(同案被告人)能購買到毒品后,便立即向臨洮縣公安局有關人員報告此情況。隨后,臨洮縣公安局有關人員安排馬進孝,從馬福祥處購買毒品。后馬福祥介紹馬進孝從馬爾灑處購買毒品,雙方商量好了價格、數量,并按照事先商定,由馬福祥前去馬爾灑處,取到馬二灑賣給馬進孝的毒品,然后再將此毒品送到三甲集鎮五戶橋交給馬進孝,并從馬進孝處取得毒資4.3萬元。
馬進孝購得該批1000克毒品海洛因后,伙同馬宏寶分別于2001年7月20日, 2001年7月23日、8月10日、9月15日,在東鄉族自治縣達板鎮下科妥五社3號馬進孝前妻馬阿西也家中,下科妥五社1號馬進孝另一前妻何蘇得家中,用模具、鐵架、千斤頂、粉碎機等工具,將撲熱息痛藥片粉碎,摻入毒品海洛因后,分4次加工成摻假毒品2075克、3669克、3279克和10001克。
馬進孝“導演”的三起假毒品案
第一起
2001年7月21日,馬進孝找到彭芳林運輸加工好的2075克毒品(經復檢僅含單乙酰嗎啡)。當彭芳林攜帶該毒品至蘭郎公路65公里處時,被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禁毒大隊抓獲。2001年12月29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彭芳林死緩,彭上訴。后彭芳林被判無罪釋放。
第二起
2001年7月26日,馬進孝從蘭州市雇傭蘭州出租車司機楊樹喜,讓其運輸其加工的 3279克毒品海洛因,然后讓臨夏州公安局禁毒隊民警在蘭郎公路巴下路段將楊樹喜截獲。2002年1月17日,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楊樹喜死刑。2003年5月20日,臨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做了撤銷案件處理。
第三起
2001年8月11日,馬進孝雇傭蘭州出租車司機荊愛國,運輸其伙同馬宏寶加工的3669克毒品海洛因至蘭郎公路臨洮縣太石鎮沙楞村路段時,讓臨洮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將荊愛國抓獲。2002年11月20日,定西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荊愛國死刑。省高院發回重審后,該院重新組成合議庭,二審改判荊愛國無罪。
馬進孝“撂倒”的5名警員
張文卓 臨洮縣公安局原副局長,因“馬進孝案”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邊偉宏 臨洮縣公安局緝毒隊原隊長,因“馬進孝案”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丁永年 臨夏州公安局禁毒支隊原支隊長,因“馬進孝”案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趙明瑞 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區公安分局禁毒大隊原副大隊長,因“馬進孝案”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