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分析人士稱,如果日方不停止這種挑釁行為,中方將采取必要的應對措施
國際先驅導報駐東京記者樂紹延報道 12月1日,日本自民黨海洋權益特別委員會會同日本內閣官房、外務省、經濟產業省、法務省、防衛廳、海上保安廳、警察廳以及水產廳等政府有關部門的分管負責人一道研究和討論了自民黨提出的《關于海洋結構物安全水域的法案》草案。
自民黨海洋權益特別委員會委員長武見敬三首先介紹了制定這項法律的目的和依據。武見強調,制定這項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在日本擁有主權權利的專屬經濟區以及大陸架上進行海底資源調查以及采掘和開發活動的結構物”。
武見還表示,希望這項法案能夠在明年舉行的國會例會上審議通過。這將是執政的自民黨完善日本企業到東海開采的法律環境,為搶占中國油氣資源提供法律依據而邁出的重要步驟。
為非法開采提供“安全水域”
該法案規定,國土交通大臣可以按照有關主管部門行政首長的要求,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主權國家可以將海洋結構物四周一定范圍內的海域設定為“安全水域”。日本海洋結構物的“安全水域”從該結構物外緣開始的500米內。法案還規定,沒有國土交通大臣的許可,任何人都不許進入“安全水域”內,違者將處1年以下或5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一并處罰。
法案從法律本身來看是一部國內法,但日本媒體都認為該法案實際上是針對中國,為日企在中日存在嚴重爭議的東海海域爭奪石油天然氣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創造一種日企隨時都可以在日單方面提出的東海海域日中中間線日方一側開采石油天然氣資源的條件,“牽制”中國在東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問題上的主張。《日本時報》網絡版在12月2日的報道中就明確指出,“該舉措是為保護日本在東海的試開采活動提供法律基礎”。
“安全海域”不符法理
一旦自民黨法案在國會獲得通過,如果開采企業的試開采活動“遭到了妨礙和擾亂”,海上保安廳“對這些妨礙者”采取行動就有了法律依據。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一旦認定安全地帶被侵犯,當事國即可援引《公約》第一一一條關于“緊追權”的規定。所謂“緊追權”,即,當“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該國法律和規章時,可對該外國船舶進行緊追”,“緊追權只可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有清楚標志可以識別的為政府服務并經授權緊追的船舶或飛機行使”。
北京大學韓慕康教授表示,日本試圖“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日本政府擅自授予帝國石油公司的油氣開發區塊上,確立“安全水域”,以獲取“緊追權”,“完全沒有依據,不符合國際法”。因為日本的相關立法內容涉及東海油氣開采時缺乏最基本的條件:這些區塊在中國陸地自然延伸到沖繩海槽的東海大陸架上,也應該在中國的專屬經濟區內。因此,日本自民黨的《關于海洋結構物安全水域的法案》是“無本之木”。
阻撓中國海洋調查船
近來,日本部分勢力蓄意惡化中日兩國關系,在安全、領土和海洋權益等一系列問題上不斷制造事端,表現出咄咄逼人的姿態。
據《產經新聞》報道,日本最大的在野黨民主黨也在籌劃提出一項旨在阻止中國海洋科學調查船在中日有爭議的東海海域進行科學考察工作的法案,這項暫定名為《資源勘測限制法案》草案規定,如果中國的海洋調查船以及其他船只在沒有取得日本政府許可的情況下進入日中中間線日方一側,日本海上保安廳的巡視船就有權登船檢查,乃至扣押船只并逮捕相關人員,通過強制手段,解決“非法”進入問題;日本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在“日中有爭議的日中中間線日方所屬的專屬經濟區”從事能源、資源開采事業時,將由日本海上保安廳的巡視艦負責武裝保護。該法案還主張,為了使政府各部門能夠齊心協力地保護海洋權益,應設立“海洋權益對策閣僚會議”,協調各有關部門加強對日本海洋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