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統一部署,甘肅省基層政法機關開始進行定向招錄工作,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錄計劃
甘肅省計劃招錄871人,其中,面向法院系統40人(專升本雙語17人、第二學士學位8人、法律碩士15人),檢察院系統102人(第二學士學位84人、法律碩士18人),公安系統500人(已退役士兵專科55人、其他專科250人,第二學士學位195人),司法系統229人(專科86人、專升本94人、第二學士學位49人)。
具體職位、招錄人數、資格條件、定向單位、招錄院校及專業等詳見《2010年甘肅省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職位簡章》。
二、招錄對象及培養模式
(一)招錄對象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包括公安現役部隊)符合報考條件的已退役士兵(高中及以上學歷),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其中,法院系統雙語班招錄對象是招錄職位所在市州具有一定少數民族語言能力并符合職位報考條件的人員。招錄計劃的10%,專門用于招錄服務期滿且未經組織、人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置在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甘肅省“四項目”(即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列入專門計劃的“四項目”人員,不再實行加分政策。
(二)辦學層次、學制及培養模式本次招錄培養分專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三個層次。
1.專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學歷起點的專科教育模式,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于半年,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專科畢業證書。
2.本科教育,采取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教育模式,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于半年,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和授予學士學位。
3.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培養模式,以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為起點,學制兩年,在完成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要求的基礎上,重點加強知識應用和職業技能的訓練。在校期間安排一年的理論教學,一年的實踐教學,其中,半年時間到實務部門實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課程考試合格且論文答辯通過者,頒發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并授予法律碩士學位。
專業設置由教育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關院校確定。
三、招錄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其中,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另須具備以下條件: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明顯疤痕,無殘疾,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左右裸眼視力均在4.6以上;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特殊職位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放寬以上條件)。
(五)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第二學士學位本科班的,須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學歷;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班的,須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專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專科班的,須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報考雙語班的,應具備運用相應民族語言的能力。具體要求以職位資格條件為準。
(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的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5年7月1日至1992年7月1日期間出生),其中,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為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0年7月1日至1992年7月1日期間出生)。
已退役士兵年齡為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1985年7月1日至1992年7月1日期間出生),其中,報考藏族自治州、縣職位的,年齡為18周歲以上、27周歲以下(1983年7月1日至1992年7月1日期間出生)。
(七)已退役士兵須為現甘肅省戶籍人員。
(八)報考人員不得報考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2005年以來在各級公務員招錄中被認定為有舞弊等嚴重違反考錄紀律行為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
3.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人員。
4.試用期內的公務員。
5.在讀的非應屆高校畢業生。
6.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政法工作的。
7.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十)除上述條件外,報考人員還應符合職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四、報名
本次招錄報名采取網上報名的方式,不設現場報名。考生登錄甘肅省人事編制信息網(http://www.rst.gansu.gov.cn)進行報名。
(一)職位查詢具體招錄人數、職位、資格條件等詳見附件《2010年甘肅省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職位簡章》。
對各職位的專業、學歷、學位、資格條件以及備注內容等信息需要咨詢時,請報考人員撥打咨詢電話。
為方便考生報考,甘肅省公務員主管部門還就報考政策、報名網絡技術和考場考務安排等事宜編制了《報考指南》,報考人員可以登錄甘肅省人事編制信息網查閱。
(二)網上報名報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提交報考申請。時間為2010年7月2日9:00至6日18:00。報名時,報考人員登錄甘肅省人事編制信息網,提交報考申請。報考者只能選擇一個部門或單位中的一個職位進行報名,報名與考試時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不能用新、舊兩個身份證同時報名)。報考人員要仔細閱讀誠信承諾書,提交的報考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凡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給予取消考試資格和錄用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報考人員要確保所提供聯系電話暢通,以便及時取得聯系。在考試錄用的具體環節中,如果出現考錄部門和招錄單位無法聯系到報考者的情況,則視為報考者自動放棄。
報考人員提交報名申請后,將自動生成報名序號。報名序號是報考人員再次登錄時必須填寫的內容,是報名確認、下載打印準考證和成績查詢等事項的重要依據和關鍵字,請務必牢記。
2.查詢資格審查結果。查詢時間為2010年7月3日9:00至8日18:00。報考人員提交報名信息1天后,請登錄甘肅省人事編制信息網查詢是否通過了資格審查。通過資格審查的,不能再報考其他職位。在提交報考申請期間,報考申請尚未審查或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可以改報其他職位。
(三)報名確認通過資格審查的報考人員需要進行確認。
報名確認包括上傳照片和網上繳費。報考人員于2010年7月8日9:00至7月10日18:00期間在甘肅省人事編制信息網進行報名確認。未按期完成報名確認(上傳照片、網上繳費)者,視為自動放棄報名。
網上報名確認時,報考人員應上傳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證件電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上傳照片通過審核后,按照甘肅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甘價費〔1998〕76號規定標準,在網上繳納公務員考試報名費150元。
下列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可以持相關證明材料免繳公務員考試報名費: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的報考人員,持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和低保證;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持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和特困家庭其他情況檔案卡。上述證件須同時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辦理免繳費手續的辦法:享受減免考務費用政策的報考者,先進行網上報名及繳費確認,于2010年8月2日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現場辦理退費手續,具體地點屆時在甘肅省人事信息編制網公布。
2010年7月2日9:00至6日18:00報考人員提交報考申請期間,甘肅省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每天20:00在甘肅省人事編制信息網公布各職位報名人數。招錄人數與報名人數的比例不低于1︰5,低于1︰5的,取消該職位招錄計劃(特殊職位可適當放寬比例)。本次招錄不實行職位調劑。報名結束后,在網上公布取消招錄計劃的職位,報考該職位的人員不再參加網上確認或考試;招錄人數與筆試合格人數的比例不低于1︰3(人民警察職位不低于1︰2),否則,取消該職位招錄計劃,在網上公布取消招錄計劃的職位。請報考者注意查詢相關信息。
(四)網上打印準考證報名確認成功后,報考人員請于2010年7月23日9:00至28日18:00期間,登錄甘肅省人事編制信息網下載打印準考證。打印中如遇問題,請撥打網上報名技術咨詢電話聯系。
五、筆試
(一)筆試科目
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
報考專科層次人員的考試科目:《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和《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
報考專升本和第二學士學位人員的考試科目:《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和《民法學》。
報考法律碩士研究生人員的考試科目:《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專業綜合I》(刑法學、民法學)和《專業綜合Ⅱ》(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
考試范圍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試大綱》為準。請登錄甘肅省人事編制信息網(http://www.rst.gansu.gov.cn)查詢。
(二)筆試時間、地點
2010年7月31日(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上午:9:00—11:0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下午:14:00—16:30《申論》2010年8月1日(教育入學科目筆試)上午:9:00—11:30《文化綜合》、《民法學》
9:00—12:00《專業綜合Ⅰ》下午:14:00—17:00《專業綜合Ⅱ》本次筆試只在甘肅省蘭州市設置考場。筆試試卷一律用漢語作答。
報考者參加筆試時,須攜帶準考證和身份證,缺少上述證件之一者,不得參加筆試。
(三)計分辦法
筆試成績計算公式為:筆試總成績=(公務員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公務員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
應征入伍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后報考試點班的,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分加10分。
(四)公布成績,確定擬進入面試人員名單8月下旬,在甘肅省人事編制信息網公布筆試成績、擬進入面試人員名單及資格復審和民族語言能力測試的時間、地點。擬進入面試人員,按照各個職位報考人員的筆試總成績依次按從高到低的順序,以1︰3的比例確定(人民警察職位按1︰2的比例確定)。
六、資格復審和民族語言能力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