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日報 甘肅省干部交流將正式啟動。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干部交流由甘肅省各級黨委及其人事部門組織進行。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黨政領導干部經批準可以適當放寬。在同一地區黨政領導班子中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這是記者9月12日從甘肅省人事廳獲悉的。
不得借干部交流突擊提拔干部
據了解,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及其他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正職領導成員,是本次交流的重點。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之間進行,任何地方和單位必須執行上級黨委(黨組)關于干部交流的決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執行,不得借干部交流突擊提拔干部。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四種情況可不交流或暫緩交流
以下四種情況可不交流或者暫緩交流:1.在交流過程中,黨政領導干部出現離最高任職年齡不滿5年的,屬于必須交流的對象,可區別不同情況對其工作進行調整;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3.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4.其他原因不適合交流的。
干部調離時,不得違反規定隨調工作人員,不準隨帶公共物品;干部調離后,不得干預原單位的工作。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對干部進行打擊報復。
縣(處)級干部本市范圍內交流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之間進行。地(廳)級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交流,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流。縣(處)級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圍內交流,根據工作需要,縣(市、區、旗)委書記、縣(市、區、旗)長可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交流。地區之間的干部交流,重點圍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人才戰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布局和支柱產業及重大項目建設進行。(記者 賈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