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處級“為官”10年 易地輪崗
我省將正式啟動干部交流制,新提拔擔任縣以上地方黨政領導成員者,應先易地交流任職
本報記者李彥琴為您報道 昨日,記者從省人事廳了解到,我省干部交流將正式啟動。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干部交流由我省各級黨委及其人事部門組織進行。其中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領導干部,必須交流,新提拔擔任縣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的,應當有計劃地易地交流任職。
我省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及其他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正職領導成員。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之間進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執行。不得借干部交流突擊提拔干部。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八種情況必須交流
A、其中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
B、在同一地區黨政領導班子中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滿10年的,應當交流。
C、新提拔擔任縣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的,應當有計劃地易地交流任職。
D、縣級以上地方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的正職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
E、副職領導成員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
F、黨政機關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特別是從事紀檢執法、干部人事、審計、項目審批和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任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
G、缺少基層工作經驗或者崗位經歷單一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應當有計劃地交流。
H、實行干部雙重管理、以上級業務部門為主管理的單位的正職領導成員,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
四種情況暫緩交流
1、在交流的過程中,黨政領導干部出現離最高任職年齡不滿5年的,屬于必須交流的對象,可區別不同情況對其工作進行調整;
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3、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4、其他原因不適合交流四種情況時可不交流或者暫緩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