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日報訊【新天水·天水日報記者王曉馨】10月25日,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天水市伏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施行新聞發布會。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相關部門,各縣區人大常委會負責人,有關新聞媒體記者參加會議。
發布會上,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法制工委和市文旅局負責人介紹了《條例》出臺背景、制定經過和主要內容,并就法規特點、保護管理、傳承利用及學習宣傳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條例》由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3年7月31日通過,并經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于9月27日批準,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五章三十三條,以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為目標,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保護對象、保護原則和政府及部門職責,伏羲文化保護傳承的規劃編制、調查認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建設管理以及禁止性行為、文物修繕、搶救性保護,文化旅游和伏羲祭奠等內容。
《條例》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通過的第六部實體性法規。《條例》的出臺和實施,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的具體措施,是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法治實踐,是總結固化全市已有成功經驗,以法治手段保障伏羲文化保護傳承的重要舉措,對凝聚海內外華人情感認同、促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標志著我市伏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進入了法治化、規范化軌道。
(天水在線提問)
會議指出,各縣區和市直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介,開展廣泛深入的宣傳解讀工作,擴大社會知曉度和影響力,營造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條例》的良好氛圍。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全面落實《條例》各項規定,共同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推動伏羲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努力為促進文旅融合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助推作用。
天水市伏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
(2023年7月31日天水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傳承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伏羲文化保護利用和傳承發展,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伏羲文化的保護管理、傳承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伏羲文化保護傳承對象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伏羲廟、卦臺山等與伏羲相關的古建筑、古遺址及文物,伏羲祭典,有關的民俗、口頭傳說及其文字記錄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條 伏羲文化保護傳承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堅持統籌規劃、科學保護,堅持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伏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領導,對伏羲文化的調查、研究、宣傳、教育、展演、展示和文物、資料的征集收購等活動,予以經費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伏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伏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建、公安、自然資源、教育、民族宗教、商務、新聞出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伏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文物保護、城鄉規劃、文化旅游、生態環境、法學研究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的伏羲文化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為伏羲文化保護傳承、合理利用工作提供咨詢、論證和專業指導。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伏羲文化的宣傳推介,增強全社會對伏羲文化的保護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宣傳報道、開設專欄、發布公益廣告等方式,宣傳伏羲文化,推動民族團結進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損害伏羲文化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相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伏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伏羲文化保護傳承專項規劃,并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華夏文明傳承創新區建設等相銜接。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伏羲文化的調查認定、記錄建檔和編制保護名錄等工作,并建立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伏羲文化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十三條 伏羲文化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建設管理等,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伏羲文化文物保護單位的標志說明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名稱、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 第十四條 在伏羲文化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確保建設規模、體量、風格、色調與伏羲文化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伏羲文化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對伏羲文化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已經存在的與其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逐步改造。 第十五條 對危害伏羲文化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伏羲文化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筑物、構筑物予以拆遷。 第十六條 伏羲文化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應當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批、設計、施工。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伏羲文化文物,及時組織搶救性保護和修復。
第三章 傳承利用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伏羲文化保護傳承人才隊伍建設,健全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配備管理保護專門人員,保障伏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十九條 伏羲祭典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有權申請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經費、場所和公益交流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伏羲祭典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和實施項目保護傳承計劃,收集項目實物、資料并進行登記、整理、建檔,保護項目相關的實物、資料和場所,開展項目傳承、展示、展演、研究等活動,培養、推薦代表性傳承人,為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條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機構,可以通過設立伏羲文化展廳、陳列室、宣傳欄,舉辦專題講座等方式,開展伏羲文化文物闡釋、展示等活動,傳播伏羲文化,并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伏羲功績、祭典禮儀及伏羲文化研究等伏羲文化保護傳承展示區,搭建伏羲文化產業發展平臺,促進伏羲文化與文旅康養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以伏羲廟、卦臺山等文化旅游景區為核心,完善道路交通、通訊信息等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培育和發掘伏羲文化旅游產業,開發伏羲文化旅游線路,加強伏羲文化數字化、旅游場景化建設,打造伏羲文化旅游和節慶品牌。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以歪曲、貶損、丑化、褻瀆等方式使用伏羲文化資源。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志愿服務、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伏羲文化保護傳承。 社會各界的捐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捐助人及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伏羲文化資源的搜集整理匯編和研究挖掘工作,推動伏羲文化創新發展和國內外合作交流。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伏羲文化學術研究、資料整理、翻譯出版等工作,闡釋伏羲文化當代價值,創作伏羲文化文學、影視、動漫、音樂、戲劇、美術及其他藝術作品,研發伏羲文化創意產品,促進伏羲文化保護傳承。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支持伏羲祭典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將符合條件的伏羲文化保護傳承標志、標識或者藝術表現方法等,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申報地理標志、登記版權等。 鼓勵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依法為伏羲祭典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專業指導、咨詢、代理和信息服務。 第二十七條 鼓勵支持各類學校將伏羲文化納入特色教學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有效保護、合理利用伏羲文化資源的基礎上,開發伏羲文化產品、服務和旅游項目,創新伏羲文化旅游發展模式。 第二十九條 伏羲祭典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體現民族復興、祖國統一、愛國主義等價值追求,通過海內外共祭活動,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和情感認同。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伏羲祭典活動的保障,利用祭典開展多種形式的伏羲文化展示、展演、教育、宣傳等活動,提升伏羲文化的傳播力、影響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伏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