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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記者從天水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的《天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新聞發布會獲悉,《天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市首個促進文明行為的地方性法規。
發布會上,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市文明辦負責人介紹了《條例》出臺背景、制定經過和主要內容,并就立法目的、法規特點、執法主體、公民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規范及學習宣傳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條例》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于2021年11月30日表決通過,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2年3月31日審查批準,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十九條,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全社會文明程度為目標,主要從公共秩序、公共利益、交通秩序、社區管理秩序、環境衛生等五個方面,規定了公民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規范;從志愿服務、見義勇為、無償獻血、家庭文明、節簡辦理婚喪節慶事宜、文明祭奠和綠色環保生活等七個方面,對鼓勵倡導的文明行為作出規定。
《天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通過的第四部實體性法規。該《條例》的出臺和施行,將為鼓勵倡導文明行為、管理約束不文明行為提供法律依據,為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引導廣大市民養成良好的文明習慣,促進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全面提升,對于鞏固我市創城成果,形成創建常態長效機制,促進文明城市內涵式發展,將產生重要而積極的推動作用。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將聯合市委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持續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推進《條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時,加強執法檢查和測評驗收,督促相關部門落實責任,為進一步鞏固拓展我市創城成果、提升城鄉文明程度、形成創建常態化長效機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天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答記者問
1.為什么要制定出臺《天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答:2021年,我市被中央文明辦確定為2021-2023年創建周期的全國文明城市提名城市。以法規形式對公民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為作出規定,對促進公民文明行為習慣養成,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也符合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實際需要。《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全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該條開宗明義,從三個方面明確了立法目的和意義。
2.我市的《條例》具有哪些特點?
答:概括來說,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條文簡潔明了。《條例》采用條款式結構,第一條至第五條屬總則性規定,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屬公民應當遵守的基本文明行為規范,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屬倡導鼓勵性規范,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屬文明行為促進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法條援引方式規定了法律責任,第十九條為生效時間。二是內容豐富全面。《條例》明確了立法的目的依據,規定了適用范圍、部門職責、公民應當遵守的基本規范、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文明行為的褒獎、法律責任等。三是重點突出。《條例》既有創制性立法內容,又有實施性立法內容。立足我市城市建設管理實際和市民文明素質現狀,重點在文明行為規范和文明行為促進兩個方面作了規定。
3.《條例》主要應由哪些部門來落實?
答:《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為執法主體和相關職責的規定。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宣傳等事宜。市、縣區政府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積極開展文明行為促進管理執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4.《條例》對公民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公共秩序的范圍非常廣泛,《條例》第七條規定了公民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應當自覺遵守的十一種行為規范:一是在公共場所舉止文明,衣著得體,使用禮貌用語,不大聲喧嘩;二是開展娛樂、健身、商業宣傳等活動,合理使用場地、音響器材,不影響他人工作和生活;三是不違規占道經營、擅自擺攤設點;四是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各類展覽等,服從現場管理,不影響他人和公共秩序;五是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英雄烈士紀念場所參觀、瞻仰、紀念,遵守禮儀規范和祭掃制度;六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依次排隊,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或者讓行;七是文明就醫,遵守醫療秩序,尊重和服從醫護人員的指導和管理,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八是文明旅游,遵守景區景點秩序,不得刻畫、涂污、攀爬文物古跡、景區景觀和旅游設施,不違反規定拍照、攝像、觸摸文物;九是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佩戴口罩;十是遇突發性事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盲目聚集、圍觀、起哄;十一是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5.《條例》對不文明行為的監督方面作了哪些規定?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如何追究法律責任?
答:《條例》規定了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也規定了對不文明行為的勸阻、制止和舉報制度,具體體現在第十五條之中。《條例》沒有直接規定法律責任,但作了援引上位法的規定,具有間接強制力,一旦違反《條例》,要依據上位法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在《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方面有哪些打算?
答:《條例》是我市關于精神文明建設的專門地方性法規,標志著我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步入法治化軌道,意味著遵守文明行為、養成文明行為習慣應成為全市市民的法律義務。在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中,一要加大宣傳力度。讓廣大市民知曉、學習、理解、遵守、運用《條例》,這樣才會發揮《條例》應有的法治保障作用。二要深入貫徹實施。市、縣區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要抓好《條例》各項規定的落實,推動文明創建活動深入持續開展,實現創建文明城市向建設城市文明整體躍升。三要強化監督檢查。要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縣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測評驗收的重要內容,推動《條例》落地見效。
(來源:天水人大網 轉載:陶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