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辦好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指示精神及全省市場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嚴厲打擊涉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保障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順利舉辦營造良好環境和氛圍。現就我市加強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作如下提醒告誡:
一、嚴格執行《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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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奧林匹克標志是指: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
(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
(三)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志;
(四)中國境內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機構的名稱、徽記、標志;
(五)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名稱及其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等標志,以及其組織機構的名稱、徽記;
(六)《奧林匹克憲章》和相關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志。
三、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是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中國境內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機構、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組織機構。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本條例所稱為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志:
(一)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服務項目中;
(三)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志;
(六)其他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
除以上規定外,利用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元素開展活動,足以引人誤認為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四、自本提醒告誡書發布之日起,有關經營者應高度重視,全面自查不規范使用行為。對有上述侵權違法行為且經提醒告誡仍未整改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并予以曝光。
歡迎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對全市奧林匹克標志使用行為進行監督,如發現相關侵權行為,請及時撥打12315投訴舉報。
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9日
(天水在線編輯:李俊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