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集中整治主城區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為切實維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助推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決定自8月16日起至12月31日,在主城區開展為期5個月的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一、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無證駕駛營運客車的,處二千元罰款,可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無證駕駛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五百元罰款,可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無證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可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其他機動車輛的,處一千元罰款,記6分,可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駕駛其他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處一千元罰款,記12分。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五百元罰款,可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處二百元罰款,記12分;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處二百元罰款,記12分。
五、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不足50%的,處二百元罰款,記6分;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不足70%的,處五百元罰款,記12分;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70%的,處一千元罰款,記12分,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飆車),情節惡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工程運輸車(渣土車)超過核定載質量30%不足50%的,處五百元罰款,記6分;超過核定載質量50%不足100%的,處一千元罰款,記6分;超過核定載質量100%的,處二千元罰款,記6分。以上違法行為均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七、工程運輸車(渣土車)未按照規定覆蓋所載貨物,在道路上遺撒、飄散載用物的,處二百元罰款;工程運輸車(渣土車)違反限行規定的,處二百元罰款,記3分。
八、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不禮讓行人的,處二百元罰款,記3分,并通過媒體進行曝光。
九、機動車在城市道路上違反規定停車且駕駛人不在場或者駕駛人拒絕駛離的,處一百元罰款;在道路上長期占道停放的“僵尸車”“罩衣車”,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告知后仍然不駛離或無法聯系到車主及駕駛人的,依法強制拖移,并通過媒體進行曝光。
十、公交車不按站點停靠上下乘客的,處一百元罰款;隨意變道穿插、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處二百元罰款。違反以上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步抄告交通運輸部門及車輛所屬單位。
十一、出租車隨意停車上下乘客的,處一百元罰款;在道路上隨意掉頭、變道穿插的,處二百元罰款。違反以上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步抄告交通運輸部門及車輛所屬單位。
十二、機動車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路段鳴喇叭的,處五十元罰款。
十三、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處五十元罰款;機動車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處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十四、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闖紅燈、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等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依法處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不在規定地點停放的,處三十元罰款,對拒不駛離的予以拖移。
十五、行人有違反交通信號通行、不服從交警指揮、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等違法行為的,處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市、區兩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會同住建、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在條件成熟的路段施劃停車泊位,增設臨時停車點,最大限度滿足群眾停車需求,全力解決市區停車難問題。望廣大市民朋友和駕駛員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共同維護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特此通告。
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