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天水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關于提請審議《天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的議案,2021年6月29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對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按照會議審議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經2021年7月5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十三次主任會議討論,現將《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予以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意見建議請于8月6日前反饋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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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1年7月6日
天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草案建議修改稿)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全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促進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宣傳等事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 倡導鼓勵公民和單位遵守下列維護公共秩序的行為規范:
(一)在公共場所舉止文明,衣著得體,使用禮貌用語,不大聲喧嘩;(二)文明上網,誠信用網,理性表達,遠離不良網站,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和秩序;(三)在開展娛樂、健身、商業宣傳活動時,合理使用場地、音響器材,避免干擾他人;(四)在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各類展覽時,遵守管理規定和禮儀規范;(五)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等時,依次排隊,先下后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讓座讓行;(六)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英雄烈士紀念場所參觀、瞻仰、悼念、祭掃時,遵守禮儀規范和祭掃制度;(七)就醫時,遵守醫療秩序,醫患相互尊重;(八)旅游時,遵守景區景點秩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跡、古樹名木、旅游設施等;(九)出殯、祭掃時,不在公共場所拋灑、焚燒祭奠物品;(十)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防止傳染他人;(十一)患有傳染性疾病時,依法配合相關部門的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十二)遇突發性事件時,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盲目聚集、圍觀、起哄;(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規范。
第七條 倡導公民和單位遵守下列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行為規范:
(一)文明就餐,使用公筷公勺公夾取餐,踐行“光盤行動”;
(二)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等一次性消費用品,節約水、電、氣等資源,優先使用節能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三)出行時優先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崇尚科學,自覺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五)開展垃圾分類投放,自覺抵制亂扔亂放垃圾的行為;
(六)理性消費,拒絕鋪張浪費、盲目攀比;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規范。
第八條 倡導孝老愛親、家庭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樹立良好家風。
倡導父母以身作則,教育和約束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范,養成文明習慣。
倡導節儉辦理婚喪、節慶等事宜,自覺抵制高額彩禮,反對大操大辦。
第九條 鼓勵支持公民和單位積極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支持見義勇為行為,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鼓勵支持公民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組織和器官等行為。
鼓勵支持公民和單位從事尊師重教、擁軍優屬、崇尚英烈等活動,積極參與扶貧、濟困、助殘、助學、賑災和環保等慈善公益活動。
鼓勵支持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遺失物。
第十條 禁止下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從建筑物、構筑物中向外拋擲物品;
(二)故意毀壞文化體育、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道路交通、公益廣告、安全防護等公共設施;
(三)操控無人機等飛行器,危害公共安全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四)利用網絡編造、發布、傳播暴力、淫穢、迷信等不良信息,泄露他人隱私,以發帖、跟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五)其他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潑污水,亂丟果皮、紙屑、塑料袋、包裝盒、煙頭等廢棄物;
(三)隨意在建筑物、構筑物、地面等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噴涂、粘貼;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
(四)損毀公共場所花草樹木、侵占公共綠地;
(五)違規占道經營,擅自擺攤設點;
(六)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七)隨意在城鎮街道路面、雨水口傾倒餐廚廢棄物;
(八)施工單位不文明、不規范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污水、污物、渣土、揚塵、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質、氣體等,影響通行、市容市貌和環境質量;
(九)其他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居民飼養犬只的,不得違反《天水市養犬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妨礙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行為:
(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橫穿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二)駕駛車輛時,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或者其他電子產品,隨意會車超車、變更車道,占用應急車道,違規使用燈光和喇叭;
(三)公共汽車、出租車駕駛人員甩客、宰客、欺客和無故拒載;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殘疾人專用車位等,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了(五)車輛駕乘人員向車外拋灑物品;
(六)在行車道上兜售物品、散發宣傳品等;
(七)在道路上打場曬糧、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違規設置廣告牌等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八)共享單車、共享汽車不按照規定停放在劃定的停放區域內;(九)其他妨礙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破壞生態環境和歷史文物的行為:
(一)在禁止區域、禁止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
(二)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等垃圾;
(三)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四)向河湖、水庫、池塘、排水渠、排洪溝等傾倒垃圾,丟棄病死畜禽尸體、殘余農藥等;
(五)損壞古樹名木、歷史文化遺產,刻畫、涂污、攀爬文物古跡,違反規定拍照、攝像、觸摸文物;
(六)擅自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
(七)其他破壞生態環境和歷史文物的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妨礙小區生活秩序的行為:
(一)在小區亂搭亂建,在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采光、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占用小區綠地、空地飼養家禽家畜、種植蔬果花卉等;
(二)占用消防通道、他人車位,在公共區域內擅自設置地樁、地鎖等,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三)在建筑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四)在裝修作業、文體娛樂、餐飲服務時,未采取有效措施,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五)其他妨礙小區生活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公民和單位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反映,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信箱等,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從建筑物、構筑物中向外拋擲物品,未造成他人損害的,予以警告,并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七項之規定,隨意在城鎮街道路面、雨水口傾倒餐廚廢棄物的,責令改正,處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八項之規定,共享單車、共享汽車不按照規定停放在劃定的停放區域內的,責令改正,處口頭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妨礙小區生活秩序的,責令限期改正,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在裝修作業、文體娛樂、餐飲服務時,未采取有效措施,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