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預防和遏制全市森林草原火災,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草原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2號)《甘肅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發〔2020〕60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現就全市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發布如下命令:
一、明確防火期及防火區域
結合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形勢,確定2021年1月1日至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為全市森林草原高火險期。
防火區域為全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林地、草地及林緣草緣地帶(含園地)。小隴山林區、各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市區南北二山、縣城周邊等重點林區為高火險區(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自行確定防火區和高火險區)。
二、落實防火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全面執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全面落實屬地領導責任、行業部門監管責任和生產經營管理單位主體責任,以及聯防聯控責任;林區毗鄰單位要簽訂聯防協議,落實聯防責任,協同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內,氣象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或在春節、元宵、春分、清明等傳統民俗節日和“五一”、國慶假期等高危時段,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適時發布禁火命令,規定森林草原禁火時間、范圍、內容和措施。
三、嚴格野外火源管控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嚴禁攜帶火種進入防火區,嚴格管理可能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居民生產生活用火。進入林區、草原區人員必須做到“五嚴禁”,即:嚴禁吸煙、野炊、燒烤、生火取暖、點火把;嚴禁燒荒、焚燒秸稈、燒灰積肥、焚燒垃圾;嚴禁上墳燒紙、燒香點燭;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點孔明燈;嚴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誘發森林草原火災的行為。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全力筑牢用火審批防線、入山檢查防線、日常巡護防線、聯防聯保防線,加強轄區內森林草原高火險區的巡邏管控,嚴防死守敏感地區和重要設施。深入開展森林草原違法用火行為專項整治行動,落實森林草原防火網格化管理責任,充分發揮各級護林員、草管員作用,加強日常巡護,及時發現并處置火災隱患。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和個人,要履行監護責任,防止被監護人因玩火引發森林草原火災。進入林區、草原區、景區的車輛和人員,要自覺掃描防火二維碼進行登記并接受檢查。林地、園地等林草承包經營單位、個人以及林區、草原區施工單位和住戶,要嚴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覺管好火源,做好預防工作。
四、強化宣傳教育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宣傳教育,組織實施好防火“宣傳月”“宣傳周”活動,大力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宣傳進企業、進機關、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進寺廟活動,強化公眾的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增強公眾防火觀念,做到森林草原防滅火相關法律法規和常識及“12119”森林(草原)防火報警電話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著力營造群防群治、聯防聯控的良好氛圍。
五、加大監督查處力度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全方位、拉網式的森林草原火災隱患大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督促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要嚴肅處理。市、縣區公安、應急、林草等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嚴查森林草原火災案件。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及本命令規定,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要從嚴從重從快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加強值班值守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及相關責任單位要堅持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各類撲救隊伍要隨時做好應急撲火準備,一旦出現火情,要按照程序及時報告,并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開展撲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撥打森林(草原)防火報警電話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