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簽定統一的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應載明供熱面積、供熱時限、供熱標準、供熱價格、熱費結算方式、違約責任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熱用戶應按設計系統用熱,需要改造供熱系統的,應當在非供熱期內向供熱單位申報,經同意后進行改造,改造完成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供熱。在建筑物內裝修、改造房屋結構或采暖設施,影響采暖效果或給其他熱用戶造成不良后果或損失的,責任由該熱用戶承擔。
第四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熱價格收取采暖費,熱用戶應按規定繳納熱費,不得無故拖欠、拒繳。
第四十二條 熱費繳納堅持“誰使用,誰繳納”的原則,未分配使用的房屋由產權單位繳納采暖費,供熱單位與小區物業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的,采暖費收繳、結算由小區物業統一向供熱單位繳納。小區二級管網的更新和分戶計量改造完成的,由熱用戶直接向供熱單位繳納熱費。
第四十三條 按面積收費的熱用戶,應于當年10月30日前向供熱單位繳納本采暖期的采暖費;一次繳納確有困難的,經供熱單位同意,可以分次繳納,但首次繳納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費的50%,余額應當在本采暖期結束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