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天水市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
保護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天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天水市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保護條例(草案)》的議案,2019年10月28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按照會議審議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11月7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主任會議討論了《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現將《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予以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建議。意見建議請于2019年12月8日前反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通訊地址:天水市秦州區公園路62號天水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聯系電話:0938——8213736(傳真)
電子郵箱:842221439@qq.com
天水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9年11月8日
天水市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保護條例
(草案建議修改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天水市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以下簡稱城區引洮供水設施)保護,確保城市供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甘肅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區引洮供水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區引洮供水設施,是指甘肅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四干渠末端進入天水市行政轄區,途經武山縣、甘谷縣至秦州區藉口水廠,建成的各種供水工程設施,包括隧洞、暗渠、輸(供)水管道、構筑物(含閥門井)、攔砂堰、防洪工程、調蓄水池、凈水廠、管理站(所)及供電、通訊、標識等設施。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區引洮供水設施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引洮供水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區引洮供水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工程沿線縣區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區引洮供水設施的保護工作。
工程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城區引洮供水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安等執法部門建立城區引洮供水設施保護工作機制。
第六條 市、工程沿線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區引洮供水工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工程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市、工程沿線縣區人民政府編制的應急預案,制定具體的應急實施方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七條 市、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程運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城區引洮供水設施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公眾對城區引洮供水設施的保護意識。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城區引洮供水設施的義務,對損害工程設施、危及工程安全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市、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電子信箱、公布電話,接受群眾舉報和反映城區引洮供水設施保護有關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對城區引洮供水設施保護有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工程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區引洮供水設施管理制度,落實管護職責,對工程設施定期巡查、檢查、養護、維修,發現故障及時組織搶修。
因維修、搶修等作業,對工程設施周邊組織或者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依法賠償。
第十條 工程運營單位可以與工程沿線居民簽訂管護協議,約定對一定范圍的工程設施進行巡查管護。
第十一條 城區引洮供水工程依法征收的土地,屬于工程管理范圍。
為保障城區引洮供水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的檢查、維修、管護所需要的管理范圍外土地,屬于保護范圍。
(一)暗渠和覆蓋層厚度小于二十米的隧洞中心線兩側各三十米區域,輸(供)水管道外壁兩側各十米區域;
(二)輸(供)水管道穿越河道的,穿越斷面上游二百米、下游五百米區域;
(三)調蓄水池外邊界向外五十米區域;
(四)凈水廠、管理站(所)、管理房、構筑物周邊五米區域;
(五)攔砂堰、防洪工程外邊界周邊十米區域;
(六)通訊線路桿塔、拉線桿基、塔架、地錨四周二米區域,架空線路兩側以外二米區域,地埋電纜、光纜中心線向外二米區域;
(七)架空電力線路邊相導線按地面投影向外六至十千伏五米區域,六千伏以下三米區域;
(八)依法劃定的其他工程設施保護范圍。
第十二條 城區引洮供水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市人民政府組織下,由工程沿線縣區人民政府,本著有利于供水工程設施管理和安全運行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劃定。
第十三條 工程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劃定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邊界修建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設立界樁及限重等保護標志。
第十四條 在城區引洮供水設施的管理保護范圍內,確因國家建設需要興建工程設施或者其他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的施工地點、工程規模、結構形式、占地面積、施工方案、保護措施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評估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在城區引洮供水設施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毀壞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二)爆破、打井、采石、采砂、打樁、挖坑、建房、取土、建墳、淘金、建窯、修建魚池、修建畜禽飼養場、墾種渠堤、堆放廢棄物;
(三)擅自從管道、隧(涵)洞、暗渠、蓄水池等設施中取水;
(四)在隧洞、暗渠、輸(供)水管道、攔砂堰、防洪工程、調蓄水池堤壩等設施上違反限重規定駕駛機動車輛行駛;
(五)擅自損毀工程安全隔離設施,擅自損毀、移動、覆蓋、涂改工程保護標志等;
(六)擅自啟閉工程閘門、閥門或者其他設施、設備等;
(七)在通訊、電力專用線路上非法架線或接線;
(八)其他影響工程運行或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恢復原狀,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工程設施受損、水質污染以及影響工程安全運行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甘肅省地方性法規對供水工程設施保護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