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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孩子在蠟燭下寫作業
簽了購房合同,交清了23萬元的購房款,卻被房地產開發商斷水斷電致使無法正常居住,更令人疑惑不解的是,住在自己掏錢購買的商品房里,居然被派出所以“非法搶占住宅”傳喚……
2005年7月,張川縣龍山鎮的馬萬貴在天水市房交會上與天水廣源房產公司的銷售人員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在秦州區的“嘉秀花園”購買了一套房子,并按合同規定交了10萬元首付款,同時辦理了按揭手續。2006年3月底,天水廣源房產公司售房部給馬萬貴打電話稱“張家川的公務員擔保不行,只能找天水市區的”。在無法找到市區擔保人的情況下,售房部的工作人員告訴馬萬貴“那你就把剩余的房款交清”,隨后馬先生按照要求在15天內交清了剩余的房款,廣源公司的工作人員給馬先生開了收款收據,并當場遞交了這套房屋的鑰匙。
然而馬先生萬萬沒有想到,僅僅過了兩周,廣源公司售房部又打來電話稱“這套房子老總不賣了,叫你現在退房”。從此,馬先生陷入了到廣源公司多次奔波交涉的旅途。在這期間,馬先生從側面打聽到,公司以更高的價錢將這套房子賣給了別人。
馬先生介紹說,他是一個地地道道的農民,近幾年積攢了一些積蓄,為了讓孩子能夠得到更好的教育,他把僅有的幾萬元積蓄全部拿出來,并借了十幾萬元的外債才買了這套房子,讓孩子在城里上學。但由于這場糾紛,不但沒有給孩子提供一個舒適的學習環境,反而帶來許多不便。更讓他不能理解的是,9月17日派出所的民警以非法搶占公私財物為由,將他傳喚到派出所作了筆錄。一個月前他又去找物業公司要求通電,結果遭到了拒絕,如今上小學四年級和一年級的兩個孩子只能每天晚上在蠟燭下寫作業。天氣一天一天逐漸變冷,而廣源公司還在催著讓他騰房,他真不知道以后的日子怎么過?
對此,廣源房產公司的行政負責人兼法律顧問山先生告訴記者,馬先生在交完首付款后,在接下來的8個月內聯系不上,公司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有關“逾期超過30日付款后,賣方有權解除合同”的規定決定解除合同,并由馬先生的朋友代領了“通知”。至于為什么發出通知后又接受了馬先生的后續交款,他稱收款的事情高層領導都不知道,并稱還有一些不方便說的內情,公司才決定解除合同的,但他否認了一房兩賣的說法。
而馬萬貴則認為:其一,他本人根本就沒有接到什么“通知”,也沒有委托任何人去領“通知”;其二,他是在該公司說無法辦理按揭手續的情況下,按照他們15天的期限交清剩余款項,所以要算違約,只能是天水廣源公司,而不是他本人。
馬萬貴既然已經交清了房款,但天水廣源公司卻不給予通電,不予辦證,且要求退房,使其購得商品房無法正常入住,那么該房產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甘肅乾鑫律師事務所的丁莉律師說:我國《合同法》所遵循的是嚴格約定原則,即雙方當事人均嚴格以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從馬萬貴所反映的情況來看,2005年7月,馬萬貴與天水廣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屋買賣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銀行按揭貸款未能準予,使該項合同重要條款——付款方式發生了變化。出賣人天水廣源公司與受買人馬萬貴協商處理,由馬萬貴現金付清全部房款,這原本是合法、合理有效的解決途徑,付清房款、合同繼續有效。無論出賣人還是受買人均應繼續履行該合同和補充協議(口頭),在約定期限內,天水廣源公司交付房屋,馬萬貴驗收房屋,并辦理產權登記,水電暖達到使用條件。現在,馬萬貴按合同約定補充協議完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卻未享有相應的權利。顯然,天水廣源公司不履行合同,行為違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天水廣源公司不但應當繼續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給馬萬貴造成損失的,還應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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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孩子在蠟燭下寫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