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法審結了三起因檢察機關錯誤批準逮捕而引起的申請國家賠償案。三起案件的共同特點是公安機關的法醫鑒定結論有誤,而作為批準逮捕的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證據時,對公安機關出具的法醫鑒定這一主要證據審查不嚴,對法定的審核證據程序未窮盡時,就對公安機關提供的現有依據不能最終確定認證的證據給予認定,從而導致對不構成犯罪的嫌疑人錯誤逮捕。
2003年7月11日,天水市麥積區公安分局以故意傷害罪對牛某刑事拘留,麥積區人民檢察院于同年8月14日批準逮捕,并于10月15日提起公訴。麥積區人民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審理中,牛某要求對被害人程某的傷情重新鑒定。區法院遂委托天水市第一人民醫院對程某的傷情重新進行了鑒定,結論為不構成輕傷。由于該案的主要證據法醫鑒定結論發生變化,麥積區人民檢察院于2003年11月14日請求撤訴。同日,麥積區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準予撤訴。同月19日,麥積區人民檢察院做出撤銷強制措施決定書,撤銷了對牛某的逮捕決定。牛某于同月20日被釋放,被限制人身自由132天。
2004年2月23日,甘谷縣公安局以故意傷害罪對楊某、趙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經甘谷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在甘谷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中,楊某、趙某要求對被害人張某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經天水市第一人民醫院重新鑒定,結論為輕微傷。甘谷縣人民檢察院遂于2004年7月7日向甘谷縣公安局出具谷檢(2004)3號函:“經天水市第一人民醫院2004年7月2日重新鑒定后做出結論:‘被害人頭部外傷不構成重傷,而為輕微傷。’根據刑法規定,楊某、趙某的行為不是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故你局應當對該案作撤銷案件處理。”同年7月8日,甘谷縣公安局做出谷釋通字(2004)018號、019號撤銷案件通知書,并于當日將楊某、趙某釋放,其被限制人身自由136天。同日,甘谷縣公安局又做出第265、266號治安管理處罰裁決,對楊某、趙某予以治安處罰,罰款200元。 (趙 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