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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之訴 |
(2005-11-17 21:33:17) 有位讀者讀過此文 來源:天水晚報 柏拓 打印本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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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受委托管理一套住宅,另一方卻在這套住宅中居住達13年之久。為了這套住宅,雙方今年7月份打了一場官司。近日,秦州法院審結此案,這起糾紛終于有了結果。 蔣某夫妻倆系原甘肅毛紡織廠職工。1992年7月,蔣某被聘為該廠駐天水經銷部負責人,其妻也調至該經銷部工作,兩人居住于該廠在秦州區購買的一套樓房中。1993年12月,甘肅毛紡織廠給包括蔣某所居樓房在內的3套住房及商鋪辦理了一份房屋所有權證。 2003年4月,甘肅毛紡織廠宣布破產,同年10月份,省屬企業管理權下放,甘肅毛紡織廠的管理權交與天水市。2004年2月份,甘肅省輕紡工業辦公室致函武山縣政府,將原甘肅毛紡織廠天水經銷部商品房產權移交與縣政府轉讓出售,其所得資金作為職工住宅區生活用水費用。2004年10月份,蔣某所居住的樓房以甘肅毛紡織廠為房屋所有權人單獨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武山縣政府委托武山縣財政局對蔣某所居房屋進行管理,并變現處置。 就在這時,因蔣某拒不交出所住房子,矛盾便出現了。武山縣財政局認為蔣某的行為屬侵權,而蔣某則認為該局純屬誣告,他現住房應屬甘肅毛紡織廠職工住房。武山縣政府接受甘肅毛紡織廠天水經銷部房產,應對他接管安置。由于雙方對此協商無果,武山縣財政局遂于今年7月份將蔣某訴至秦州法院,讓蔣某搬出現住宅,并支付自2004年6月以來非法占用該房子的3000元房租。 秦州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盡管由于工作需要,蔣某居于現住宅中十余年,但該房不屬單位為其分配的住房,該房屋產權歸屬甘肅毛紡織廠所有。省輕紡辦將該房移交武山縣政府后,縣政府對該房產有所有權。蔣某辯解理由皆系企業破產后對職工的安置問題,不足以推翻雙方訴爭房屋的權屬性質,其安置問題應向有關部門反映解決,而武山縣財政局要求蔣某承擔房租,因該房系被蔣某占用而非租用,故其理由不能成立。 日前,秦州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蔣某在判決生效后一月內搬出其現住房屋交付武山縣財政局;駁回武山縣財政局要求蔣某承擔3000元房租的訴訟請求。判決書下發后,雙方再未提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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