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演
310國道過境本市,是我省連通東西部地區的主要交通運輸道路。然而,該道因為受地理環境等自然因素的影響,道路起伏大、轉彎急,不少行車經驗不足的司機在此道上因為駕駛不慎而導致車禍屢屢發生。
今年元月,一輛山東省的載重車在310國道本市麥積區某地下坡時,因超車又剎車失靈,與迎面行駛的河南省一輛貨車發生正面相撞,致2人死亡。事后,由此引發了車主與受害方、保險公司等一連串的官司。今年1月11日凌晨2時40分左右,山東省商某駕駛一輛魯NXX51號解放重型牽引車(掛車),行至310國道麥積區伯陽鄉境內下坡時,因剎車失靈,眼看就要撞在同方行駛的農用車輛時,他采取緊急措施飛快的駛入左道,準備避讓此車并超過后行駛,但就在商某高速沖入左道與農用車平行行駛時,發現前方上坡處正好來了一輛河南省王某駕駛的豫JXX59號普通貨車。這時商某與王某駕駛的兩車因為距離太短又速度太快,避讓不及而發生正面相撞,只聽到“咔”的一聲兩車車頭眼看著猛烈地撞向對方。
當時,處于上坡的河南省王某所駛車輛因為車速較小,被失去剎車而高速行駛的商某所駕駛的帶著慣性沖擊力的貨車撞擊得嚴重變形。車上乘客董某送醫院搶救無效后于當日死亡,司機王某撞成重傷后送往市二院搶救,后轉蘭州某醫院住院治療。商某所駕車上所坐3人瞬間嚴重受傷,車主張某當場死亡
事發時經麥積區交警大隊現場出警,勘查后下發的《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這次交通事故由山東省司機商某承擔全部責任。而商某的車因為已經投保,便于當日向保險公司也報了案,但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之后,商某因這起事故被刑事起訴。
庭審直擊
今年四月,麥積區檢察院對山東省司機商某提出刑事訴訟,河南省車主、車主所有方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公訴人指控,今年元月凌晨,被告人商某所駕魯NXX51號車,由濟南往蘭州運輸貨物途中,從北向南行至310國道325KM處,因剎車失靈避讓前方相向行駛的農用車時,突遇王某駕駛的豫JXX59號重型貨車上坡行駛到此,兩車避讓不及而發生正面相撞,致魯51號車乘客張某當場死亡,豫59號車上駕駛員王某和乘客張某、董某受重傷,董某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51號車司機商某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刑事被告人商某辯稱,對方車輛超載、超員。
民事被告人51號法定車所有方山東省德州順發運輸有限公司辯稱,肇事車實際車主張某是運營受益人,理應自行承擔經營風險;公司與司機張某是代理關系,為代辦手續收費而非利潤分成;公司不具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民事被告德州某保險公司辯解,順發公司前來投保的是普通第三者責任險,不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司機商某違反保險合同后違章駕駛,拒付保險費;公司與受害人無直接關系應列為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
法院審理查明,車主張某于前年9月購買解放重型牽引車及半掛車后,雇傭司機商某開車,以順發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名義辦理了車輛的相關手續,以月交300元管理費簽訂了貨事代理服務協議書。同年10月,運輸公司向保險公司投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7項險種。今年元月,商某駕車在310國道上因避讓農用車駛入左車道,超車時與59號車相撞,致2人死亡、2人重傷,經麥積交警事故認定,被告人商某承擔全部事故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商某違反交通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2死2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合理賠償共349155.14元,予以支持。被告人商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但因為商某是實際車主張某(車禍中死亡)的雇員,因此車主的法定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運輸公司系法定車主,應與實際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車投保50萬元的保險金,應依法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考慮駕駛員責任,可在保險賠償范圍內免除20%。
判決:一、被告人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民事被告人商某、張某、運輸公司承擔清償責任。民事被告人保險公司在保額內賠償4名原告人349155.14元。
法官視點
安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涉及本案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代理人多達21人,案件涉及兩個省的多個家庭及4名受害人和家屬,是一起在310國道在我市麥積區境內發生的惡性交通肇事案件。
本案刑事部分,司機明顯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而民事部分,雖然參與訴訟的人很多,但涉及受害人經濟賠償的前提是弄清四個主要關系:一是出車禍之后,實際車主與雇傭司機的責任關系;二是實際車主已經當場死亡后,如果其有責任,應由誰承擔;三是實際車主與車輛掛靠的運輸公司的關系;四是運輸公司與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