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9月28日,原告米某承租天水市秦州區鋪面經營牛肉面館。2021年4月1日,米某與甘肅某餐飲公司法人郭某簽訂《合作協議》,合同約定經營期間由被告甘肅某餐飲公司全權負責,利潤五五分成,房租共同承擔;如一方違約賠償另一方10萬元整。任何一方如提前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終止協議,要承擔違約金10萬元。協議終止日期為2023年9月28日。合伙初期,雙方按照約定進行經營。經營期間雙方于每月15日進行對賬,經對賬顯示每月虧損,截止2021年9月15日共虧損22萬余元。郭某遂提出解除合同,米某表示反對,但郭某通知會計撤出不再上班。米某開始陸續處理店內財物,直至10月8日將店鋪關閉。米某認為對方提前終止合作協議,違反合同約定,遂起訴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10萬元及給米某造成的損失10萬元。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是否盡到了提前告知的義務,其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承擔10萬元損失的訴請,應否支持。
【裁判結果】
解除原告米某與被告甘肅某餐飲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由甘肅某餐飲公司向米某支付違約金2萬元,并駁回原告米某其他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案例評析】
原、被告簽訂的《合作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該協議。原、被告系合伙關系,雙方在共同經營牛肉面館期間因經營不善導致每月虧損,被告通知終止合伙后,原告雖表示反對,但未繼續經營卻處理店內財物并關閉店面,應認定雙方已對合伙終止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庭審中原、被告已同意解除。對于違約金數額,根據公平原則及違約金一般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特點,結合合同履行情況、實際經營現狀及被告違約程度、違約原因等綜合因素考慮,酌情支持2萬元。對于原告主張的10萬元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供稿 區法院/編輯 靳艷艷 審核 辛智翔)
(新聞來源:秦州區融媒體中心 轉載:李俊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