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3月3日,原告王某向被告張某出借現金8萬元,張某出具了金額10萬元的借條1份,并約定2016年2月6日歸還,但未約定逾期利率。被告武某以擔保人的身份在借條中簽名,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后張某于2018年2月1日向王某直接歸還現金3萬元,2019年2月4日、2月25日通過武某向王某分別轉賬歸還2萬元和1萬元。王某一直未向武某主張保證責任。2021年4月1日原告王某起訴要求處理。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對借款是否約定過利息?如約定,利息應當如何計算?2.張某向王某還款的具體時間、金額與性質;3.武某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評析】
對借款是否約定過利息問題,王某、武某均主張借款時約定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在出具借條時將一年的利息計入借款本金,因有一些數字不會寫,就出具了金額10萬元的借條,但口頭約定還款是按照實際借款本息歸還。張某則主張其當時準備借款10萬元,先出具了10萬元的借條,但實際只拿到了8萬元,對借款沒有約定過利息。張某沒有舉證支持自己的主張,其陳述自己與王某并不認識,是通過武某從王某處借款。法院審理后認為,在雙方不熟識的情況下,張某在未收到借款時就出具借條、王某向張某出借大額現金卻不約定利息,都不符合常理。相對而言王某、武某的陳述內容更為合理。因此法院認定王某與張某對借款約定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期內利息,該利率未超過當時的法定標準,法院予以確認。因在借條中未約定逾期利率,依法可以按照借期內利率(年利率24%)計算逾期后資金占用期間利息,但從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王某起訴時的利率保護標準,即不得超過2021年3月發布的一年期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年利率15.4%)。
對第二個爭議焦點,張某向王某還款的具體時間、金額與性質問題。張某主張自己已向王某歸還了全部8萬元本金,其中2016年2月或3月以現金方式直接歸還王某本金3萬元;2017年分兩次給武某支付現金各1萬元,讓武某向王某歸還本金;2019年2月4日、2月25日再次通過武某向王某分別轉賬歸還本金2萬元和1萬元。而王某主張張某只支付了6萬元,均為利息,其中2018年2月1日直接支付現金3萬元,2019年2月4日、2月25日通過武某向分別轉賬支付2萬元和1萬元。武某表示自己沒有收到過張某付的2萬元現金。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有義務舉證證明自己在2016年直接向王某支付了3萬元,但其未舉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法院對其相應主張不予認定,對該款支付時間按照王某的陳述認定為2018年2月1日。張某主張自己在2017年分兩次給武某支付現金各1萬元,讓武某向王某歸還本金,但武某否認收到上述款項,因張某未舉證證明自己的相應主張,法院對此不予認定。張某主張自己歸還了全部借款本金,但王某未予認可,張某也未舉證證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對本金與利息的清償順序沒有進行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先行清償利息。從張某的支付時間來看,其每次支付的金額都低于當時應付的到期利息,因此法院認定張某已向王某支付的6萬元均為利息。
對第三個爭議焦點,武某在借條中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名,但未約定具體的保證方式及保證期間,依法應認定武某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未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應當在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王某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要求武某承擔保證責任,對武某的保證責任應當免除。
【裁判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法院判決如下:
張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王某清償借款本金8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以8萬元為基數,從2015年3月3日計算至借款還清時止,其中2015年3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標準為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還清時止的利率標準為年利率15.4%,張某已經支付的6萬元利息從中予以扣除);駁回王某對武某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民間借貸大部分發生在親戚、朋友等熟人之間,因彼此信任又礙于情面,有相當一部分是口頭協議,沒有書面字據或簽訂借款合同。因此,為避免或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產生,應該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據”的形式代表合同,但由于借據過于簡單,如果發生糾紛很難憑此處理。因此借貸雙方最好簽訂正式的借貸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免留下后患;二是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明確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三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僅通過口頭約定或者在借條上簽名的方式表示承擔保證責任,但對保證方式、范圍、期間等沒有明確約定,一旦產生糾紛,則無法認定保證人應如何承擔保證責任,故保證合同應盡量以書面形式約定,或者在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約定保證條款,更好的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四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故債務人到期未履行責任,經合法催要及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及時訴諸法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秦州區融媒體中心 轉載:康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