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經營主體和相關單位:
根據我省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為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相關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保供穩價工作,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按照省市區黨委,政府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疫情防控總體要求,現提醒告誡如下:
各相關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其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甘肅省價格監督檢查辦法》 等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切實加強價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市場保供穩價工作。
各相關經營者應當準確記錄與核定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相關商品,不得撫亂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禁止經營者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 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各相關經營者如有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經發現,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實施以下行政處罰:
一、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經管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經營者利用虐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本告誠書自發布之日起,我局已全面組織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物資價格監管工作,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要認真對照提醒告誠要求,積極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規范價格行為。對經提醒告誡后仍不整改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從重處理;對于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例將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同時歡迎社會各界對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如發現價格違法行為,請撥打1231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天水市秦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