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區融媒體中心3月25日訊 今年年初,一位八旬老人來到秦州區法院,狀告自己的六個子女,要求每個子女承擔贍養義務。
原告的老伴去世多年,六個子女現均已成家,且與原告分家。原告目前獨自生活,前些年身體較為硬朗,生活尚能自理,去年年底,原告身患疾病,需要人照顧,其與六個子女協商贍養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三個女兒認為自己已經出嫁,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娘家的事不應當太多插手;三個兒子因為當初分家時,土地分配不均,互生嫌隙,無法協商處理。
平南法庭的辦案法官接到案件后,分別與六個被告取得聯系,同時與當地村委會協調,最終在村委會的的工作人員與辦案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案件得以調解處理,六個子女認識到贍養父母的責任與義務,全部同意照顧老人并給付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務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老人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作為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使得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養。(編輯 劉瑤)
(天水在線編輯:李俊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