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涉槍、涉爆行為,不但擾亂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等法律,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但由于我市部分邊遠山區的農民法治觀念淡薄,不知非法持有、制造、買賣獵槍、土槍的行為已觸犯法律,構成刑事犯罪,因而時有涉槍、涉爆案件發生。近日,秦州區人民法院審結的唐某某等4位被告人非法制造、買賣槍支案和韓某非法攜帶土槍,不慎將同伴誤傷的兩起案件,就是典型的由于不知法而引起的涉槍犯罪案件。
自制土槍觸犯刑律
2007年9月的一天,秦州區某村的農民唐某某自制一支土槍后,以300元的價格出賣給村民馬甲,后又購得原材料自制一支土槍使用。破案后查繳唐某某土槍一支,并扣押槍支配件槍管、槍栓、彈簧等。經鑒定該槍具有殺傷力。
2007年10月的一天,秦州區某村的宋某某自制土槍兩支,將一支以260元的價格出賣給本村的馬乙,另一支供自己使用。破案后查繳宋某某土槍一支,扣押配件槍管一根。經鑒定該槍具有殺傷力。
2001年,馬乙從他人處購得“火雞公”牌土槍一支,后又將從唐某某處購買的土槍以120元的價格轉賣給馬甲。破案后在馬乙處查繳土槍兩支,在馬甲處查繳土槍一支,經鑒定“火雞公”牌土槍沒有殺傷力,其余兩支土槍均具有殺傷力。
近日,秦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唐某某、宋某某,馬甲、馬乙非法制造、買賣槍支一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宋某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其行為構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被告人馬甲、馬乙非法買賣槍支,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具體犯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被告人馬乙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判處被告人馬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持槍打獵誤傷同伴
今年46歲的韓某,是秦州區皂郊鎮劉家溝村的村民,2007年10月25日晚上10時許,韓某和同村的周某各自攜帶自己的土槍,與另外一人一同在王家山村的杏樹臺上打獵時,韓某誤將周某擊傷,韓某隨即將周某送往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及秦州公安分局法醫鑒定,周某頭面部、胸部、右股骨上段軟組織內存留金屬異物屬輕傷,后經公安部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韓某持有的槍支具有殺傷力。
事發后,韓某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槍支罪于今年4月被刑事拘留,后又被逮捕。今年9月初,秦州區檢察機關指控韓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向秦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鑒于被告人韓某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近日,依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法院以被告人韓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本報記者肖漢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