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妨害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現通告如下:
一、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揮部依法發布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拒不配合政府設置的疫情防控檢查點和車站等公共場所體溫檢測、人員核查、小區封閉管理等防疫措施的,或者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阻,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依法予以處罰。
二、棋牌室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須的人員密集性場所,經營管理者拒不執行政府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不聽勸阻繼續營業的,依法予以處罰。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病情與他人接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從重點疫區來秦人員,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集中、居家醫學觀察等措施的,依法予以處罰。
五、不按規定主動申報或者故意隱瞞近期重點疫區行程史,與病人、重點疫區人員密切接觸史等情況,逃避防疫措施的,依法予以處罰。
六、未經政府批準,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道路交通,妨害執行救援、救護、運輸防疫物資等緊急任務車輛通行的,依法予以處罰。
七、非法養殖、加工、經營各類野生動物,不聽勸阻的,依法予以處罰。
八、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及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違反國家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或者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惡意編造、傳播疫情類虛假信息,或者謊報疫情類警情的,依法予以處罰。
十一、威脅、侮辱、故意傷害醫療救護及防疫工作人員的,依法予以處罰。
十二、串聯、煽動、組織非法游行、集會、聚眾鬧事等擾亂防疫工作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秩序的,依法予以處罰。
希望廣大群眾、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全縣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請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秦安縣公安局
2021年10月28日
(天水在線編輯:李俊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