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就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法律責任通告如下:
一、嚴禁在建筑內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連廊、樓梯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二、在高層民用建筑內存在上述行為,拒不改正的,將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其他民用建筑內存在上述行為的,將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四、因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五、因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將按“失火罪”或“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對責任人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廣大市民要切實提高消防安全意識,自覺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及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的管理力度,對違規行為要予以制止。
天水市麥積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3月1日
(新聞來源:天水市麥積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轉載:李俊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