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摩托車、電動車駕駛人及交通參與者:
為進一步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環境,有效預防和減少涉及摩托車、電動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廣大群眾出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自2023年7月5日起,麥積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摩托車、電動車和低速載貨汽車道路交通秩序百日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時間:
2023年7月5日至10月15日
二、整治重點:
1、駕駛(騎行)無牌無證摩托車、電動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2、騎乘摩托車、電動車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3、駕駛摩托車、電動車和低速載貨汽車違法載人的;
4、闖紅燈、隨意變更車道、加塞、逆向行駛、不禮讓行人的,不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5、酒后駕駛摩托車、電動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的;
6、亂停亂放等違法行為;
7、違法加裝雨棚、遮陽傘、擋風板等有安全隱患的裝置。
三、重點違法行為處罰依據和標準
(一)嚴禁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核發行駛證、套用其他摩托車、電動車、低速載貨汽車號牌的摩托車上路行駛,違者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扣留,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后及時退還機動車,有盜搶等嫌疑的將及時移交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二)嚴禁未取得摩托車電動車低速載貨汽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相關車輛,違者依法給予罰款500元,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三)從嚴查處摩托車電動車低速載貨汽車載人超員、超速、闖紅燈、不按規定變更車道行駛、不戴頭盔、非法安裝傘具等交通違法行為。
(四)凡有合法購車手續未辦理摩托車電動車低速載貨汽車牌證的車主,必須主動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機動車上戶手續;
(五)駕乘摩托車、電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乘車人不戴安全頭盔的,初次查獲予以警告、批評教育;再次查獲仍不改正的,扣留車輛,憑頭盔領回車輛;第三次駕乘摩托車、電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駕乘人員不戴安全頭盔的,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罰,同時予以實名曝光,并通報所屬單位。
(六)對違法加裝雨棚、遮陽傘、擋風板等有安全隱患的裝置予以現場拆除。
(七)摩托車、電動車、低速載貨汽車其他交通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對多次違法的駕駛人,將在媒體予以曝光,對公職人員違法的,將依據麥積區紀委監委《關于全區開展公職人員“文明交通”“清源糾違”交通違法行為源頭整治工作的通知》(麥紀發【2022】62號)文件,予以處理。
請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積極配合,廣大公職人員、黨員同志應模范帶頭,駕乘摩托車、電動車時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文明駕駛,安全出行。
特此通告。
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