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積區關于加強和規范犬只豢養管理的通告
為了切實加強和規范犬只豢養管理工作,依據《天水市犬只豢養管理辦法》,經區政府同意,在全區開展犬只豢養規范整治專項活動,為保障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圍
全區城市(鎮)規劃區(含規劃控制區和風景名勝區)。
二、整治重點
(一)城區無證養犬、犬只沒有免疫的問題;
(二)敞養犬只、隨意攜帶犬只出入公共場所、犬只戶外活動時不按規定束犬鏈、犬只在公共場所隨地排泄糞便、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問題;
(三)因犬吠、烈性犬威脅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問題;
(四)非法進行犬類經營性養殖、交易等問題;
(五)城區無人管理的流浪犬。
三、符合養犬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到居住所在地的城管所辦理《犬只豢養證》(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部門管理辦證)
(一)豢養犬只的單位或個人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犬只免疫證明和犬只正、側面照片到登記管理部門領取《犬只豢養登記表》;
(二)填寫《犬只豢養登記表》,由四鄰和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加注意見,申請人為小區居民的,由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機構加注意見;
(三)持《犬只豢養登記表》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加注意見;
(四)攜帶法人相關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犬只豢養登記表》到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豢養登記手續,領取《犬只豢養證》和犬牌。
四、被批準豢養犬類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因養犬而影響他人工作、學習、生活和休息;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賓館、飯店、旅游景點、公園、學校、醫院、影劇院等公共場所;不得攜犬乘公共汽車;被批準豢養犬類的個人,在領犬外出時,必須由成人牽領,并攜帶《犬只豢養證》、《犬類免疫證》及犬牌;嚴禁將非限制養犬區的犬類帶入限制養犬區范圍內。
五、對單位和個人及其豢養的犬類違反有關犬類管理規定的,綜合執法、公安部門有權予以行政處罰或責令其限期宰殺,必要時進行強制捕殺。
六、綜合執法、公安等執法單位從即日起聯合執法,對違反有關犬類管理規定的犬類,特別是對進入街道、公園等公共場所的狂犬、野犬等犬類實施捕抓和管理。
(一)被捕抓的病犬立即予以宰殺,被捕抓的健康犬類從被抓捕之日起3日內無人認領的,執法部門有權自行處理;
(二)被捕抓的健康犬類,豢養單位和個人必須憑《犬只豢養證》、《犬類免疫證》和犬牌進行認領;筐B單位和個人正在辦理以上“兩證一牌”的,憑有關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方可認領。
七、豢養犬類的單位和個人應主動配合執法部門實施犬類管理,不得拒絕、阻攔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凡是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的手段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特此通告
麥積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
麥積區畜牧獸醫局
麥積區財政局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