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長拿9.9億存款“賬外經營”
私設賬外賬戶違規發放貸款4.7億元 蘭州市商業銀行河北支行原行長、會計主任受審
本報訊(記者郭玉紅)聲稱為了擴大市場份額,在激烈的銀行業競爭中謀得一席之地,一名“經營有方”的銀行行長竟伙同會計主任,和該行的固定大客戶單位負責人利用當時金融秩序尚不完善的漏洞,規避常規信貸審批手續繁瑣的限制,在長達8年的時間里,將吸納的9.9億元存款全部打入私設的賬外賬戶,用以違規“賬外經營”,發放371筆總計4.7億元貸款,直到2001年初,銀行內部稽查時才發現這一驚天漏洞。
從2001年案發至今,歷經檢、法機構多次退查,蘭州市檢察院對蘭州市商業銀行河北支行原負責人丁志宏,該行原會計主任王黎,以及原甘肅省工商經濟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學成3人,分別以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以及隱匿會計憑證罪、職務侵占罪和包庇罪等7項罪名提起公訴。6月18日,蘭州中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時,3被告人皆稱自己無罪,3名辯護律師也分別對7項罪名作出無罪辯護。庭審持續了一整天,沒有當庭宣判。
■案情回放
設立賬外賬戶違法放貸
金融行家“把玩”數億元存款
行長拿9.9億“賬外經營”
上世紀90年代,因兩家金融機構合并,曾在某信用合作社任主任一職的丁志宏榮升為蘭州市商業銀行河北支行負責人。其間,在丁志宏的策劃安排下,他和時任會計主任的王黎從1995年3月至2001年6月期間,將吸收到的9.9億元存款用于賬外經營,違法發放賬外貸款371筆,合計金額為4.7億元。截至2007年12月,尚有14戶貸款3億余元未能收回,給商業銀行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其間,如此大規模的吸納存款使得“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遠不夠用,丁志宏并沒有按照規章向上級銀行領取,而是自行安排印制了100份使用。他們還私刻印章,設立了一個子虛烏有的“蘭澳綜合經營部”單位賬戶,讓賬外資金披上名正言順的外衣。2000年3月經人介紹,號稱大老板的楊某認識丁志宏后,開口就借1200萬。丁志宏在未辦理任何借款手續的情況下,授意王黎從“蘭澳綜合經營部”賬戶分6次給楊某轉賬1200萬元。
會計隱匿巨額賬外憑證
2001年7月初,蘭州市商業銀行在進行內部監察時,發現這一驚天漏洞。該行多次找到負責財務工作的王黎談話,要求王黎交出應當歸檔的轉賬支票、進賬單等會計憑證。而王黎采用拖延、推諉的手段不愿將檔案交出。直到2001年9月10日,該行稽核監察處協同公安人員才從王黎辦公室柜子內查獲轉賬支票、進賬單等會計憑證224份,票面金額高達9.8億余元。2005年8月,就在王黎接受調查處理時,他與丁志宏于2001年初違規發放的一筆200余萬元貸款因對方尚有百余萬未能還貸,遂將價值106萬元的兩套房屋拿來抵賬。王黎分別以自己姨媽和舅舅的名義簽訂了購房合同。
大客戶相助隱匿罪證
1998年9、10月間,一家民營企業老總魏某向丁志宏“申請貸款”。這一次,丁志宏并沒有與其簽訂“銀行貸款合同”,而是將該行“小金庫”內的80萬元以個人名義分兩次出借于對方使用,破案后僅追回35萬元。另查明,2004年4月初,曾通過丁志宏順利貸到款項的何某、王某(另案處理)為了答謝“前輩”丁志宏的意見指導,特在一家咖啡廳內向丁志宏送上3萬元以表謝意和敬意。很快,他們就從該行取得了150萬元的貸款。
2000年底前的3年時間,丁志宏等人向曾是該行固定“大客戶”——私營企業主丁學成發放了9筆總計553萬余元的違法放貸款,直到案發,尚有部分貸款未能償還。其間,丁志宏等人還向22家小企業違法發放了4000余萬元貸款。在商業銀行查賬期間,為了幫助丁志宏隱匿罪證,丁學成“挺身相助”,采用做假賬、簽假合同并辦理債權債務確認書等手段,將這些違法貸款全部并入自己賬戶名下。
■庭審直擊
3被告互相推諉 均稱無罪
3辯護律師皆作“無罪辯護”
3被告被指控7宗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志宏利用職務之便,為掩蓋賬外經營真相,私自印制金融憑證;以牟利為目的,非法發放貸款,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挪用本單位資金近2000萬元借貸給他人,超過3個月未歸還;收受他人賄賂3萬元的多項行為,已分別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罪、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被告人王黎的行為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罪、隱匿會計憑證罪、職務侵占罪。被告人丁學成則構成挪用資金罪、包庇罪。
互相推諉均稱“無罪”
當天庭審時,3被告人面對指控異口同聲稱“不屬實”。丁志宏摸出隨身攜帶的花鏡戴上,比照起訴書的指控罪行逐條予以反駁,并稱被控行為都是為了完成銀行規定的任務、增加業績、拓展市場份額,都是以單位名義在業界允許的范圍內由手下具體操作所為。但是其對諸多細節均以“時間太久,記不清楚”作答。而王黎則稱自己“就是一記賬的小會計,領導怎么安排我怎么做”。丁學成更是叫冤,稱被控的“包庇”行為都是丁行長示意并提供資料,出于情面所為。
3律師皆作“無罪辯護”
在公訴方出示了大量證據后,丁志宏的辯護律師對指控罪名一一辯駁。首先“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罪”,因丁志宏為單位牟利并非中飽私囊,且除了認定的19萬余元貸款無法收回,其他貸款屬可收回的貸款,因此并未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關于“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應央行函復,根本不屬于“金融票證”;關于收受他人賄賂3萬元的指控已超過了追訴時效;“挪用資金罪”的指控,因被告人并非主觀故意,應屬于“非法放貸”的行為之一,故以上罪名均不成立。王黎和丁學成的律師也提出無罪辯護。
本報記者 郭玉紅
《蘭州晨報》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