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經濟糾紛的當事人被警方以涉嫌合同詐騙罪逮捕,關押218天后,嫌疑人被取保候審,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當事人向蘭州市公安局安寧分局提出了116萬余元國家賠償。
陷入經濟糾紛 尹某被押解回蘭
1998年,尹某任蘭州宏偉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法人期間,與另外兩家公司簽訂了一個三角合同,由其中一家付款給尹某,再由尹某付款給另一公司,直銷60噸氟化鋁。后因產品質量問題,收貨方一直未給尹某支付貨款。直到1999年5月,收貨方用一輛藍鳥轎車、50噸硅鐵頂賬。事后,尹某用物品來頂賬,但對方不同意。于是,尹某準備把貨發到南京賣完后再付款。
1999年10月底,正當尹某在南京銷售硅鐵時,對方公司負責人打電話告訴尹某用藍鳥車來抵賬,讓尹發一份協議書,尹某寫好用電傳至該公司蓋章后交給對方。幾天后,蘭州市安寧公安分局以尹某涉嫌合同詐騙,將尹某從南京帶回蘭州,并扣押了其現金10.3萬元、兩輛轎車、一部手機,又讓尹交了2萬元保證金后,將其放回。
提起行政訴訟被法院駁回
2001年8月17日,尹某向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安寧公安分局返還非法扣押其的全部財產,并賠償其經濟損失5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因尹某涉嫌合同詐騙,現偵破工作尚未結束,屬于刑事偵查中的強制措施,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依法駁回了尹某的起訴。宣判后,尹某不服,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1年12月18日,蘭州中院駁回尹某的上訴,維持了原裁定。
先拘后捕 7個月后被釋放
2005年10月29日,安寧分局以涉嫌合同詐騙,將尹某拘留。15天后,正式逮捕。7個月零8天后,安寧分局對尹某取保候審,予以釋放。
2006年10月10日,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檢察院對此案審查后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對尹某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書。
準備申請國家賠償116萬余元
昨日下午,尹某就錯誤羈押賠償一事來到安寧分局協商,賠償金額涉及已扣押現金、車、錯誤羈押賠償金、公司破產損失和直接精神、經濟損失5項內容,共計116萬余元。雙方并沒有達成賠償協議。目前他正準備向法院起訴申請國家賠償。
申請國家賠償符合法律規定
甘肅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尚倫生說,《憲法》中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害的人,有依法律取得賠償的權利”。對于人民法院判決無罪或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都屬無罪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當事人有權要求國家賠償。本報記者 康慧 宋菲菲 為您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