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上億元 一審領刑17年
原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陳其明職務犯罪案昨在蘭州市中院宣判
本報記者 趙利芳 為您報道 3年前,為籌集資金競拍、開發浙江一塊土地,原甘肅省金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女老板王秀芝“傾其所能”,原甘肅省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陳其明和原建行蘭州市鐵路支行副行長王景旭為此一同“受水”。昨日,陳其明、王景旭、王秀芝因涉嫌挪用公款、行賄、受賄罪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堂聽判。陳其明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7年,王景旭和王秀芝分別領刑14年和8年。據悉,該案系近年來甘肅最大一起挪用公款案。
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初,浙江臨海市柏葉路與靖江路交匯處有42.7畝土地擬掛出讓,想參加競標卻資金匱乏的王秀芝通過熟人認識了原建行蘭州市鐵路支行的副行長王景旭。因不夠條件,銀行不能融資,王景旭又介紹王秀芝認識了時任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的陳其明。后王秀芝多次讓王景旭約請陳其明吃飯、喝茶并許諾要報答他們。
2003年5月份,王秀芝給陳其明行賄1萬元。王景旭給王秀芝出點子,按委托理財方式,由銀行作擔保,陳其明給王秀芝借款5000萬元用三天,利息30萬元。2003年7月上旬,競拍保證金沒有著落,王秀芝又找到王景旭,商定再次由陳其明將住房公積金1000萬元給王秀芝借用20個工作日,利息8萬元。2003年9月底,為表謝意,王秀芝拿出現金和王景旭給陳其明行賄3000元。
2003年底,為辦土地使用權證,王秀芝再次給陳其明打電話借款,陳其明表示很為難,后王秀芝給了陳其明50萬元。2004年1月,王景旭和陳其明商量還是以委托理財名義借4000萬元給王秀芝。使用費用40萬元在規定時間內存入乙方指定賬戶。后4000萬元從蘭州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打入王秀芝公司賬戶用于抵交購地款。2004年春節前,王秀芝給陳行賄25000元。
2003年5月27日,陳其明為給朋友吳某幫忙驗資,擅自決定將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戶售房基金1700萬元打入吳某的賬戶。
此外,公訴機關還分別指控陳其明、王景旭、王秀芝挪用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賄賂、行賄等事實。